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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保卫干部政治待遇问题的指示 (1949年10月31日) 一、凡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保卫干部政治待遇问题的指示 (1949年10月31日) 一、凡市、县公安局长,应尽可能由党委委员充任之,其政治生活待遇一般应与市、县党委部长(委员)相同。 二、凡省公安厅科长之政治生活待遇,应按其工作能力和斗争历史等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之,一般应与县公安局长同。其条件相当于县书、县长者,应享受与县书、县长相同之政治生活待遇;其条件高于或低于县书、县长者,应依其具体情况分别待遇。 三、铁路公安局长以下各铁路公安处处长,亦应尽可能参加各铁路管理局党委,其政治待遇应根据工作能力和斗争历史等不同条件分别规定相等于县公安局长或专署公安处长。各铁路公安处以下老的公安科长或股长,亦应依其工作能力和斗争历史等具体情况享受不同的政治生活待遇。 四、各市、县公安局的科长或股长,其政治待遇亦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之。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工作文件选编》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