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连续加班12天,本盼着周末不用加班,可以好好休息,不料却被要求周六去公园跑10公里。男子因身心疲惫未参加,谁知周一竟被约谈劝退。男子不解,不跑步就被辞?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张先生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他在一家颇具规模的公司里辛勤工作,为了完成公司的项目,已经连续高强度加班了整整12天。 这12天里,张先生每天都忙碌到深夜,几乎没有好好睡过一个安稳觉,吃饭也是匆匆忙忙解决。他的眼睛里布满了血丝,脸上写满了疲惫。 终于,盼来了周末,张先生满脑子想的是都是躺在床上,好好地睡上一觉,让自己疲惫的身体和紧绷的神经得到一些放松。 然而,就在周五下班的时候,却突然接到通知,周六早上7 点要在公园集合,进行户外跑步10公里,理由是增强员工凝聚力。 张先生听到这个消息,心里一阵无奈。他实在是太累了,根本没有精力去参加这个活动。于是,他决定好好休息,不去参加跑步。 周六,张先生关掉了闹钟,安心地睡了一个懒觉。他觉得这是他应得的休息时间,毕竟他已经连续工作了这么多天。然而,他万万没有想到,这个决定会给他带来巨大的麻烦。 周一上班的时候,张先生刚走进公司,就被管理者叫去约谈。 管理者严肃地告诉他,因为他没有参加周六的跑步活动,公司认为他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和对公司的忠诚度,决定对他进行劝退。 张先生听了,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觉得自己很委屈,他只是想好好休息一下,怎么就变成了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和忠诚度呢? 张先生当即和管理者据理力争,他表示自己平时工作认真努力,所有指标都合格,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是认真负责的。 张先生认为,这次只是在应当休息的时候没有参加跑步,这也可以成为被辞退的理由吗? 张先生最终还是收到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此,张先生决定要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公司以员工未参加周末的跑步活动为由进行劝退,这种行为可能存在违法之处。 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在本案中,仅仅因为员工未参加一次周末活动就决定劝退员工,这种理由很难被认定为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在休息日,张先生拥有休息的权利,而公司安排在周六早上七点跑步,已经侵犯了张先生的休息权利。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这件事情中,张先生被辞退的理由并不在规定范围之内,用人单位不可以以张先生没有参加跑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侵犯员工的休息权和劳动权。而员工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