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有个小偷到居民楼下偷电瓶,被电瓶的主人发现了。小偷推倒了电瓶主人,然后撒腿就跑。电瓶主人连忙大喊抓小偷,结果有三个邻居迅速出手,把小偷按倒在地。没想到,小偷反而说自己腰疼了一天,要求赔偿14万多。不过,法院的判决让大家看到了公正。 南京的钱师傅和湖南的胡克峰,原本都是生活中的普通人,却因为“见义勇为”四个字,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要面对法律的审判。一个是抓小偷反被索赔,一个是制止盗窃反被判刑,这两起案例,像两记重锤,狠狠地砸在了“见义勇为”的脊梁骨上,也引发了全社会关于“好人难当”的深刻反思。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咱们接着往下聊~ 在南京,小偷骆家明在居民楼下偷电瓶时被失主钱方海发现了,他一慌就推倒了钱方海,然后赶紧逃跑。 钱方海大声呼喊,引来三位邻居林伟国、陈明军和涂明辉的帮助,最终将骆家明控制。 本以为正义得到伸张,没想到骆家明却以受伤为由,将钱方海等四人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理由是,虽然自己偷东西不对,但对方四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造成了自己的人身损害。 案件的焦点在于,钱方海等四人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方海和林伟国的行为,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免受侵害,属于正当防卫;而陈明军和涂明辉的行为,是出于维护社会正义,属于见义勇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骆家明的诉讼请求。 南京的案件,最终以“正义”的姿态落下帷幕,但远在湖南的胡克峰,却没有这么幸运。 在一个闷热的夏夜,听到呼救声的胡克峰,抓起菜刀就冲了出去,发现是一名女子正在盗窃工地钢管。 在试图控制女子的过程中,胡克峰手中的菜刀砍伤了女子的后脑勺,导致女子重伤昏迷,最终成为植物人。 法院判胡克峰赔偿女子家人130多万,并判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胡克峰被允许在监外执行。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有人认为胡克峰是见义勇为,不应该承担如此沉重的责任;也有人认为他出手过重,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两起案件,两种结果,却指向同一个问题: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如何才能让“好人有好报”不再是一句空话? 我们咨询了法律专家,专家指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就是指人们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安全,勇敢地站出来,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阻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都强调“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如果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者还没开始,就不算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了。 具体到胡克峰的案例中,专家认为,胡克峰的行为,虽然是出于见义勇为的目的,但在制服女子的过程中,使用了过激的手段,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不只是冰冷的规则,也要有人情味和温情。 专家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 比如,可以通过制定和改进相关法律,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为见义勇为的人提供法律帮助和经济支持。 但“路漫漫其修远兮”,如何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如何让“好人有好报”不再是一句口号,依然任重道远。 我们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见义勇为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保护。 我们需要一个更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为见义勇为的人提供全面的生活保障。 我们更需要在全社会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让见义勇为成为一种习惯,一种风尚。 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需要帮助的对象;而每一个挺身而出的人,都是照亮社会的一束光。 原文刊载于一案一论2024-08-09关于“江苏南京,小偷进到居民楼下偷电瓶,被电瓶主人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