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西九江,女子在路上捡到一个金手镯,出于好奇,她把手镯给孩子当玩具玩,发现掉色后以为是假的,直接扔进了垃圾桶。失主报警后,通过监控找到女子,但却被告知无法返还。失主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金手镯,法院判了! "奶奶,你看我捡到什么啦!"小明兴高采烈地喊道,伸出小手展示他的"战利品"。陈阿姨擦了擦额头的汗,凑近一看,原来是个金灿灿的手镯。阳光下,手镯闪烁着耀眼的光芒,看起来价值不菲。但陈阿姨心想:"这肯定是哪家小姑娘掉的仿金首饰吧。" "真好看啊!奶奶,我可以留着玩吗?"小明眼巴巴地望着奶奶,眼里满是期待。陈阿姨犹豫了一下,最终还是点头答应了。"行,不过要小心点,别弄丢了。"她叮嘱道,心想反正是个不值钱的小玩意儿。 接下来的几天里,小明爱不释手地把玩着这个"宝贝"。他戴着手镯在小区里跑来跑去,向每个遇到的人炫耀。然而好景不长,一个星期后的一天早晨,小明突然发现手镯的颜色变得暗淡了。 "奶奶,你看,手镯变颜色了!"小明一脸困惑地举着手镯给奶奶看。陈阿姨放下手中的针线活,仔细端详起来。果然,原本闪亮的金色表面已经开始发白,甚至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掉色的痕迹。 这一变化让陈阿姨顿时警惕起来。她想起前不久电视新闻里报道过有不法商贩售卖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劣质儿童饰品,造成多起儿童中毒事件。画面中那些因中毒而面色苍白、痛苦不堪的孩子们的模样,让陈阿姨心里一阵发慌。 "哎呀,这东西肯定是劣质品,说不定还有毒呢!"陈阿姨心里一紧,脑海中浮现出小明中毒的可怕画面,"可不能再让孩子玩了,万一出了什么事可怎么得了?" 出于对孙子安全的考虑,陈阿姨毫不犹豫地把手镯扔进了小区的垃圾桶。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几天后的一个下午,陈阿姨正在厨房里准备晚饭,突然听到门铃声响起。她擦了擦手,走去开门,却看到一位穿着职业套装的年轻女士,身后还站着两名警察。 "请问您是陈女士吗?"年轻女士开口问道,语气中带着些许焦急。陈阿姨点点头,有些疑惑地看着眼前的陌生人。 "我是郭小姐,"年轻女士自我介绍道,"我丢失了一个金手镯,是我奶奶留给我的遗物。通过监控,我们发现是您的孙子捡到了。请问那个手镯现在在哪里?" 陈阿姨顿时感到一阵眩晕,她结结巴巴地说:"什么?那个手镯是真金的?"她惊讶得下巴都要掉下来了,"我们真不知道啊!要是知道是贵重物品,我肯定第一时间上交派出所的。" 面对警察的询问,陈阿姨一五一十地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手镯已经扔了。然而,郭小姐似乎并不接受这个解释。她的脸上写满了失望和愤怒,坚持要求陈阿姨赔偿,声称那个手镯是她奶奶留给她的珍贵遗物,价值一万多元。 "可是,郭小姐,您自己没有保管好贵重物品,为什么要我们来承担责任呢?"陈阿姨忍不住问道,声音中带着些许委屈,"再说了,谁能确定那个手镯就一定是真金的呢?我们当时看它掉色了,才以为是假的啊。" 但郭小姐丝毫不提自己疏忽大意丢失了手镯的事,只是一味地要求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气氛一时间变得剑拔弩张。最终,在警察的建议下,这起纠纷被提交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陈阿姨再次表达了自己的委屈,声音中带着些许哽咽:"法官大人,我们真的很冤枉啊!首先是郭小姐自己没有保管好东西,为什么要我们来承担责任呢?其次,谁能确定那个镯子就一定是真金的?我们当时看它掉色了,才以为是假的。我们是出于对孩子安全的考虑才扔掉的,哪里知道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 尽管陈阿姨一家再三解释,法院最终还是做出了让他们始料未及的判决:陈阿姨应当赔偿郭小姐16568元。 法官在宣读判决时,详细解释了判决的法律依据。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返还失主。 "虽然您和您的家人并非出于恶意,但法律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您将手镯随意丢弃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因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个案件很快在九江当地引发了热议,成为街头巷尾的热门话题。有人同情郭小姐,认为陈阿姨理应赔偿。家住附近的刘大妈说:"虽然陈阿姨不是故意的,但毕竟是她扔掉了人家的贵重物品。法律就是法律,不能因为是无心之失就不负责任。"也有不少人站在陈阿姨一边,觉得她只是一片好心。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 极目新闻 路人捡到金手镯后扔掉,法院判赔1万6,此前还有人被判赔4.5万) 文中皆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