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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大妈为帮孙子买房,取出亡夫名 50万。刚交首付,该行却称其非法侵占

江苏,南京。一大妈为帮孙子买房,取出亡夫名 50万。刚交首付,该行却称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大妈怒怼:自己和老伴一起攒的钱,我取出来用,咋成别人的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大妈一辈子勤劳朴实,为了家庭默默付出。如今,她的孙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看着儿子和儿媳为孩子的张罗,李大妈也是喜从心里来。   这天,李大妈跟往常一样,早出锻炼买菜,回来了,却看到儿子和儿媳,坐在房间里,有些闷闷不乐的样子。   李大妈心想,这好事将近,是遇到什么难解决的问题了吗。上前一问,才知道,女方家长要求必须要准备一套新房。   按理说,结婚要有房子,一点也不为过。只是女方提的有些突然,一时间,李大妈的儿子和儿媳,也拿不出来这么多钱, 左算右算,钱还差了很多,这才让儿子和儿媳愁眉不展。   李大妈回到自己的房间,把儿子的话盘算了一遍,一套新房算下来,首付最少也得拿出个7、80万,李大妈这一夜在床上,思来想去,彻夜难眠。   天刚亮,李大妈想起自己和亡夫一辈子的积蓄,其中有50万存在亡夫名下。大妈心想,这都是为了孩子们好,便决定把这50万取出来,给孙子买房。   李大妈毫不犹豫地办理了取款手续。看着手里的50万现金,大妈仿佛看到了孙子幸福的未来。她赶紧把钱交到孙子手中,让他去交了房子的首付。   然而,大妈还没来得及松一口气,该行就找到了李大妈,工作人员在电话里严肃地告诉大妈,她必须把50万赶紧还给银行,说她这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我把攒了一辈子的钱取出来,咋就成别人的了?李大妈一脸疑虑的向工作人员问到。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和亡夫的积蓄,怎么就成了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呢?   李大妈决定去问个清楚。她与工作人员理论起来。工作人员解释说,亡夫名下的财产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取出。   李大妈则坚持认为,这是他们夫妻共同的财产,她有权利支配。   李大妈已经将钱将给了孙子去买房,心里想,自己存的钱,花的坦荡荡的,管你怎么说呢。   谁知,没有两天,李大妈却收到了该行的起诉传票,告她非法侵占。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大妈的老伴在世时,与李大妈一同存下这笔50万元。是李大妈与老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李大妈认为自己的权处理50万元存款。   2、这5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大妈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权利支配。但亡夫在生前对这笔财产有特殊的安排或者遗嘱,那么就需要按照遗嘱来处理。   根据《民法典》1153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同时,《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李大妈的老伴去世后,并没有迁移率下遗嘱和 遗赠扶养协议,所以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李大妈作为配偶,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李大妈在取款时未告知老伴已经离世,被该行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是为了确保遗产的合法性,防止遗产被侵占。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李大妈取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遗产而取款,不存在非法侵占的行为。   判决由李大妈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即可,无需返还50万。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