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一位大爷30年前存了2000元,存折显示30年定期利率高达19.26%,到期能取72万。到期后大爷去取钱,被告知本息只有4000元,且这种长期定期存款在大爷存完后就取消了。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30年前的一天,大爷手里有了一笔2000元的积蓄。在那个年代,2000元可不是个小数目,大爷寻思着得找个稳妥的地方把这笔钱存起来。 大爷来到了镇上,工作人员热情地向他介绍各种存款方式。大爷被一种定期存 30年、利率高达19.26%的方式吸引了。 他仔细一算,存30年就能取出72万呢!这对大爷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大爷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这种存款方式,满心欢喜地拿着存折回了家,仿佛看到了未来美好的生活。 时光荏苒,30年过去了。大爷一直小心翼翼地保管着那个存折,期待着到期的那一天。终于,这一天到来了。 大爷步履蹒跚的来到镇上,准备取出自己的72万巨款。然而,工作人员的话却如同一盆冷水浇在了大爷的头上。 工作人员告诉大爷,这种长期定期存款在他存完之后就取消了。如果现在要取钱,连本带利只能给大爷4000多元。 大爷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拿着存折,手都在颤抖。他怎么也想不通,明明存折上写得清清楚楚,怎么现在就不认账了呢? 大爷想着当时拿着自己挣来的2000元,那个年代2000元都够一家人吃一年的了。原来打算存起来做为老俩口的养老金,也给子女减轻点负担。 可现如今,计划没有变化快,大爷想着拿到这笔钱就带着老伴游山玩水,手里还能握着一笔养老金,底气十足的,自己也能活着理想中的样子。 可是现在大爷脑海里想的再也无法实现了,大爷一再向工作人员确认,是不是自己听错了。工作人员无奈的叫来经理,经过确认后,告知大爷,这种利息在大爷当年存完钱,就取消了。 同时告诉大爷,现在也可以给大爷兑现存款,但是是不可能按照当时的存单利息付。也就是只能连本带息给大爷4000元。 大爷和工作人员理论起来,他说自己当年是按照规定存的钱,现在银行不能说话不算数。工作人员却坚持说这是规定,他们也没办法。 大爷无奈之下,只好坐在大厅里,不肯离开。他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这72万对他来说太重要了。他原本计划着用这笔钱改善自己的生活,给子女们一些帮助,现在却变成了一场空。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大爷认为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自己按照当时的规定存入了2000元,并持有存折作为凭证。 存折上明确显示了定期存款30年、利率19.26%等内容,这是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爷认为该行声称这种长期定期存款存完就取消了,但在取消该存款方式时,是否尽到了通知义务。若该行没有及时通知自己存款方式的变更,那么该行就不能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 2、《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该行表示,根据大爷拿来的存单,并没有拒绝付大爷本息,只是当时大爷存完之后,变更了存款方式,他们也必须执行,并不存在恶意违约的行为。 3、最后,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后认为,大爷与该行之间的存款合同无效,该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判决按5年定期存款计算,利息19.26%,加上本金2000元,该行付给大爷13556元。 最后,有人替大爷感到可惜,同时也感到这件事真的让人很无奈。大爷辛苦了 30 年,满心期待着能拿到自己应得的钱,结果却被银行告知只能拿 4000 多元。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