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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14岁男生扰乱课堂秩序被老师训斥后竟与老师大打出手,男生轻微伤。家长

山东,临沂。14岁男生扰乱课堂秩序被老师训斥后竟与老师大打出手,男生轻微伤。家长要求开除老师,学校认定老师有过但属正当防卫,家长不满,一怒之下将学校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平邑县法院) 这天,老师正在讲台上认真地授课,同学们也都全神贯注地听讲。突然,张明开始在座位上捣乱,发出各种声响,扰乱了课堂秩序。 老师看了一眼张明,给了他一个眼神的暗视,希望张明能够自觉一些。可是老师也知道,张明是一个很难以自控的学生。 现在虽是初三阶段,同学们都在加紧复习,可是张明却不以为然,自顾自的做小动作,甚至不写作业,经常被各科老师批评。 这堂是政治课,张明显然又听不下去了,他左边踢同学凳子,右边揪同学头发,同学实在忍无可忍,向老师反映了情况。 老师见状,停下讲课,对张明进行了训斥。但张明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冲上讲台,与老师针锋相对。 张明胆大是出名的,他认为自己没有犯多大的错,根本不存在打扰老师上课的行为,只是女同学太过较真,跟他过不去。老师更不应该把他撵出教室,总之,张明越说越有理,甚至用手指向老师。 这时,张明和老师两人的情绪越来越激动,很快就扭打在了一起。同学们都惊呆了,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混乱中,张明受了伤。经鉴定,张明为轻微伤。 这件事情很快就传到了张明父亲那里。张明父亲得知自己的孩子在学校被老师打了,顿时不干了。他们认为老师不应该打学生,要求学校开除老师。 学校方面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他们认为,老师打学生固然不对,但是张明挑衅在先,老师是在被激怒的情况下才与张明发生了冲突。而且,老师的行为可以被视为正当防卫,应该给予处罚但不该开除。 家长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随即向教育局反映情况。然而,教育局的回应也未能让家长满意。家长感到非常愤怒,他们觉得自己的孩子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一怒之下,家长将学校和教育局一并诉至法院。他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的孩子讨回公道。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认定? 1、 张明的父亲认为,儿子在学校被老师打,老师一定要被开除。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在本案中,张明父亲认为,老师与儿子张明发生冲突,老师在而对学生的挑衅时,情绪存在失控的情况,并导致张明受轻微伤,其行为就属于必须被开除。 2、《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在本案中,张明做为学生,在课堂上扰乱秩序,不尊重老师,辱骂老师,显然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他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也对老师的教学工作和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 3、《教育法》第29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张明的行为,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师长,通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和素养。   老师在面对学生的问题时,应该保持冷静,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处理,避免使用暴力手段,通过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过激的方式。   对于老师的行为,学校和上级部门进行了调查,也对老师进行了处罚。老师的开除与否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明父亲的诉求。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