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村民李有才借给同村女子一万元,为丈夫看病,村民等了三年,迟迟不见女子还钱。村民找到女子要钱,女子却指着村民手里的借条,称借条上的名字与自己的真名不符,不还钱。 (案例来源:安徽淮南中院) 村里的李梅和丈夫王强过着夫唱妇随的日子,对于李梅来说,丈夫就是她的依靠。可天有不测风云,王强突然病倒了,这一病可把李梅急坏了。 为了给丈夫治病,李梅四处奔波,到处借钱。她找遍了亲戚朋友,可还是凑不够丈夫的医药费。 同村的张军是个热心肠的人。他听到李梅的遭遇后,心里很不是滋味。张军心想,大家都是一个村的,能帮一把是一把。 于是,他毫不犹豫地拿出了一万元借给了李梅。李梅感激涕零,当场写下了欠条,并承诺一定会尽快还钱。 张军本着助人的心,并没有多想,拿起借条看都没看,就收了起来。关于还钱,他也不是很着急,他告诉李梅,等身体好了,缓一缓再还钱也不迟。 日子一天天的过去了,李梅的丈夫出院了,身体也日渐康复,转眼也三年过去了,李梅却一直没有还钱的意思。 张军开始有些着急了,他几次找到李梅讨要欠款,可李梅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张军无奈之下,只好再次上门讨要。 这一次,李梅却翻脸不认人了。她指着欠条上的名字说,这上面的名字和我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这钱不是我借的。 张军一听,顿时火冒三丈。他怎么也没想到,李梅竟然会这么无赖。张军连忙拿出借条一看,果然也李梅说的名字不一致。 张军和李梅争吵了起来,可李梅就是不肯还钱。无奈之下,张军只好找到了村委,希望村委能帮忙解决这件事。 村委了解了情况后,也多次找李梅谈话,可李梅依然态度强硬,拒绝还钱。 张军实在是气不过,他决定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他一纸诉状将李梅告上了法院。 案子很快就开庭了。在法庭上,张军出示了欠条作为证据。李梅却辩称,欠条上的名字不是她的,她不应该还钱。 法官仔细查看了欠条,发现欠条上的名字虽然和李梅身份证上的名字李有梅不一样,但笔迹确实是李梅的。且,张军还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李梅确实借了他一万元。 经过一审,法院判决李梅归还张军一万元欠款及利息。李梅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终,李梅不得不归还了张军的欠款。这场闹剧也终于落下了帷幕。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关于借款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在本案中,张军拿出了李梅借他10000元的借条,借条上的名字与李梅证件上的名字不同,可村委开具了证明证实李梅和李有梅是同一个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借款合同中姓名不一致的瑕疵。 同时,借款合同并不以转账记录为唯一的成立要件,借条本身可以作为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重要证据。 2、李梅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李梅提出自己身份上和借条的名字不是同一个人,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李梅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的李有梅不是她本人,也拒绝进行笔迹鉴定,这使得她的抗辩缺乏有力的支撑。 而在二审中,李梅同意做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借条上的李梅和李有梅的笔迹是同一人,这进一步证实了借款事实的存在。此外,村委和村民愿意出庭作证,也增强了张军主张的可信度。 从法律责任来看,李梅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虽然在二审中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最终还是被认定有向张军借钱的事实存在。 她应当按照二审法院的判决,返还张军10000元。如果李梅拒不履行判决,张军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启示。在借款时,双方应当尽可能明确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借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一致,避免因姓名不一致而引发纠纷。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