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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一位90多岁老太在早餐店蹭吃蹭喝半年,店主善良不计较,谁知老太却因一

浙江,绍兴。一位90多岁老太在早餐店蹭吃蹭喝半年,店主善良不计较,谁知老太却因一次店内豆腐脑卖完而砸店,店主直呼。真是太寒心了,好人太难做了。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街道上,有一家生意红火的早餐店。每天清晨,店里都弥漫着食物的香气,吸引着众多食客前来。这家早餐店的店主叫李辉,是个热心善良的人。   半年前的一天清晨,早餐店像往常一样忙碌着。一位90多岁的老太走进店里。老太看着店里的食物,眼神中流露出渴望。   李辉注意到了老太,便热情地招呼她坐下,给她端上了一份热气腾腾的早餐。老太吃完后,似乎有些不好意思。李辉笑着说,大娘,没事,这顿算我请你的。   从那以后,老太时常来早餐店,李辉也从不计较,每次都热情地招待她。   日子就这样一天天过去,老太成了早餐店的常客。她似乎对早餐店的豆腐脑格外喜爱,每次来都必点。   然而,有一天,早餐店的生意特别好,豆腐脑早早地就卖完了。老太来到店里,得知豆腐脑没了,顿时脸色一沉。她嘴里嘟囔着,显得很不高兴。李辉连忙解释并给她推荐其他食物,可老太根本听不进去。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太突然情绪激动起来,她抄起身边的凳子,就开始砸店里的东西。早餐店瞬间一片狼藉,食客们都惊呆了。   李辉也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弄得不知所措,他怎么也没想到,平时看起来和善的老太会做出这样的举动。   等老太稍微冷静下来,李辉无奈地说,大娘,我平时对你也不错,你怎么能这样呢?太让我寒心了。老太却只是默默地站在那里,不发一言。   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老太砸店的行为是违法的。她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毁坏财物的价值较大,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处罚。   老太在店内砸东西,已经扰乱了早餐店的正常经营,其行为已经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2、老太已经90多岁,但如果她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3、在这件事情中,老太已经90多岁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可以由其子女,负有赡养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后,店主李辉在这件事情中是受害者。他可以要求老太赔偿因砸店造成的损失。如果老太无力赔偿,李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其监护人主张权利。   对于这件事,普通老百姓可能会觉得老太的行为有些过分。店主好心让她蹭吃蹭喝,她却因为一点小事就砸店。大家会觉得店店主很可怜,他的善良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也有人会觉得老太年纪大了,可能情绪比较容易激动,希望店店主能够原谅她。不管怎么说,这件事情提醒我们,无论年纪大小,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财产和劳动成果。   同时,也希望社会能够多一些关爱和理解,让老年人能够安度晚年。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