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男子是家中老二,他刚新婚3个月,父亲就让他就上交工资本,之后他们在村委见证下签订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他不继承家产,也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他带着新婚妻子远走他乡。27年后,父亲患病,4个弟兄接连2次让他回家看望父母,都被他拒绝。万万没想到,父亲刚死,母亲就把他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并要求他承担父亲生前的医疗费。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浙江衢州开化法院)
余强拿着一张传票,站在祖宅附近,只觉天大的讽刺。
虽然他跟父母多年没来往,但他从未想过,他竟会被亲妈告上法庭。
那年,他刚刚新婚,沉浸在对未来生活的幸福憧憬时,却被父母的一个要求震懵。
父母要求他上交工资卡。
余强当然不肯,虽然他愿意帮助自家弟兄,但也要在自己能力范围内。
妻子随时会怀孕,他们会有自己的孩子,如果工资本交上去,谁来保障他小家庭的幸福指数?
更何况,自家弟兄那么多,靠他一人帮,哪里帮得过来?
所以,他本能地拒绝。
两位老人认为,余强婚后,应该帮衬其他兄弟,余强拒绝交工资本,他们很寒心。
父子间各有各的委屈,却不曾坐下来好好沟通。时间一长,彼此怨恨。
这种怨恨和冲突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加深。最终因一件小事爆发。
人在情绪冲动之下,冲口而出的话往往是伤人的利器。
1993年4月,两人再次争吵,余强父亲绝望地说:“早知这样,小时候就该把你掐死。”
余强只觉得寒心:“家里弟兄五个,你对我最不公平。你是我亲爹吗?”
话音刚落,父亲一巴掌打过来,语气冰冷地说:“从今往后,咱俩断绝父子关系,我就当没生你这个逆子!”
余强:“你做事不公,我不稀罕这样偏心的父亲。”
他们当即找来村干部作证,写下一份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
协议中约定:余强和父母亲断绝父子母子关系,他不参与继承父母的任何家产,父母百年后,他也不赡养,不参与父母的后事。
协议签订后,余强带着新婚妻子离开家乡。
原本,父子间那份血缘关系,不会因任何事情而减弱。
可余强和父母,却再也回不到过去。
一年后,妻子产下孩子,他辛苦养家。日子再难,从不开口找父母求助。
多年后,夫妻俩在外地买房买车,真正在外地安家落户。
这些年中,他除了给孩子上户口,从未踏进家乡半步。
父子二人,谁都不肯先向对方服软。
2020年,余强父亲身体每况愈下,两次住院。
期间,其余四兄弟托人给余强捎信,让他回来看望父亲,顺便弥补父母间的亲情。都被余强拒绝。
20多年了,虽然时光催人老,父母对他的伤害,却依旧历历在目。
可他万万没想到,父亲刚死,母亲就把他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必须的赡养费和父亲生前活着时的医药费。
这一年,距离他们签订断绝关系协议,已经过去了27年。
1、徐大妈说,徐强应对他们尽到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们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当年,他们把余强抚养长大,为他找工作,为他娶妻。
可余强却跟他们签订断绝父子母子关系协议。并且离家多年对他们不管不问。
余强的行为,有违孝道,有违公序良俗。
2、余强说,当初,父母跟他签订协议,约定他不参与父母财物的继承,他也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大家都事先约定好的。应该遵守。
这些年,他跟妻子在外边漂泊,不管是生小孩还是其他,父母从未主动帮他们。他们没有怨言。
如今父亲死了,母亲却要求自己承担赡养义务,并支付父亲生前看病所需费用。
母亲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年,父母把所有的爱都分给其他四个弟兄,到老,却要求自己跟他们一样承担赡养义务,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是对自己的不公平。
3、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敬老爱幼,孝顺父母,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为人子女,不仅要在经济上供养,还要在生活中照料,精神上慰籍。
其次,任何事情都不可以成为不赡养父母的理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余强应该跟其他四个弟兄一样,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可他却在27年中,对父母不管不问。有违孝道和公序良俗。
最后,《民法典》第153条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余强和父亲签订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余强每年向徐老太支付3000元生活费。并承担他父亲生前住院费用的五分之一。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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