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男子工作29年后因受贿罪被判刑5年并被原工作单位开除公职。服刑期间男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买社保。刑满释放后男子又在酒店买了4年多的社保。可男子60周岁去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拒绝。男子告上法庭,一审支持其诉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再审法院有不同意见。
(来源:山东淄博中院)
男子何某出生于1961年。1980年时参加工作。1982年,被调到事业单位工作。2009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被开除公职。
1998年6月至2010年6月,原工作单位为何某购买了养老保险。即被开除前何某买了12年社保。
2014年6月,何某刑满释放。
2010年7月至2016年6月,何某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了6年。
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何某又到某酒店工作,并又酒店员工身份买了4年多的社保。
此后,何某自以为,加上原工作单位缴纳的12年,其已满足累计15年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条件。
可何某没想到的是,其年满60周岁去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却工作人员告知:
首先,其被开除公职后,原工作单位就办理了减员手续,缴费参保中断。
其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规定,关于判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改革前,其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期间的缴费年限不予确认,个人缴费按规定发放给本人(不含合同制工人)。
何某是属于上述“改革前”的情形,原工作单位可以为其办理统筹试点期间个人退费部分。
最后,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因何某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故社保局无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何某不服并告上法庭。
一审认为:
第一,《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受过开除、刑事处分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处分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何某受到处分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其受到处分以前的劳动时间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第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文件自2017年9月26日实行,适用主体是“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何某2010年已被开除公职,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未转移至户籍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故该文件不适用于本案。
据此,一审支持何某的诉求。
可检察院却对此提出抗诉。
检察院认为: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同时还规定,如果受到处分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可何某被处分后并未经有关的任免机关认定为情节较轻,故其被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直接算作工作年限。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己经明确规定,退休条件取消了一般工龄的规定。
因此,一审认为何某受处分以前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适用法律错误。
何某答辩称:
其一,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才被告知,系因原工作单位疏忽未办理个人缴纳社保部分的转移函。社保局明确表示只要有转移函就可以续接,故不能由其为此承担后果。
其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3号建议的答复》明确指出,服刑人员在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后,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按规定应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其个人已缴费12年,应当续接到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最低要求,故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但社保局对此反驳称:
罪犯在服刑期间通过劳动获得相应报酬,用于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议,前提是一个购买,实际缴费。而机关事业单位,于1998年6月至2014年9月这段时间是属于机关事业保险先行试点的交费,目前在全省范围之内该交费都应予以退费,而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这是本案审理重点。
再审法院认为:
何某受到开除处分后既未被认定情节较轻的,也未经任免机关批准,故其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直接计算工作年限。
《山东省社保局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服刑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故何某在服刑期内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综上,再审法院改判驳回何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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