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败诉!”宁夏一25岁男子,逛街时被40岁大姐搭讪,说只要50元就能快乐一次,男子于是就跟着进了出租屋。不成想,还没开始就被2名便衣抓获。男子乖乖交了1300元现金后被放走。1年后男子调取档案发现有行政处罚记录,但罚款仅有200元。男子认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违法,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该怎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在一年前,马大勇在某城中村街道闲逛,经过一处路口转角时,迎面撞见了一位女子。
马大勇心里一慌,赶忙向女子道歉,并小心的把女子扶起。过程中,马大勇这才注意到这位女子,虽然脸上画着精致的妆容,不过依旧难掩岁月的痕迹。
另外从衣着打扮来看,这女子多半是从事服务业的。
女子见马大勇有些心动了,直截了当的对马大勇说道:仅需50块钱,就能快乐一次。
马大勇感觉价格还比较公道,于是就跟着女子来到一处出租屋内。
不成想,马大勇还没开始呢,突然就冲进来两个人,自称是便衣,接到了群众举报。
马大勇本来就心虚,被两位便衣这么一吓唬,当时就承认了,随后马大勇就被带到了派出所里。
做完笔录之后,其中一位便衣对马大勇说:只需要缴纳1300元罚款,就能立刻走人,也不会有什么记录,对以后没有任何影响。
本着“破财消灾”的想法,马大勇当即缴纳了1300元现金,而马大勇也被放了出来。
一年后,马大勇在调取档案时意外发现,自己的这行政处罚经历已经被记录,并且处罚金额为200元。
马大勇感到被戏耍了,一气之下把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马大勇被便衣带到派出所。其中一名便衣承诺,只要缴纳1300元罚款,就能“摆平”这件事。马大勇为了以后的工作不受影响,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马大勇拿出当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并非马大勇本人签名,也就是说,马大勇的签名系伪造,派出所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时的笔录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来看,马大勇违法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专业鉴定,处罚通知书上的签名,并非马大勇亲笔,派出所伪造了签名,知法犯法的事实清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对马大勇的行政处罚,涉案的两名民警另案处理。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