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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子看姑姑没房子住,将自己的房子70万卖给姑姑,姑姑分4次将70万付清,女

江苏。女子看姑姑没房子住,将自己的房子70万卖给姑姑,姑姑分4次将70万付清,女子却觉得房子卖亏将钱退给了姑姑,并表示姑姑可以在房子里一直住。姑姑不同意,将女子告了。   (案例来源:泰州海陵区法院)   在江苏的一个宁静小镇上,生活着一对姑侄,女子叫林悦,姑姑叫苏梅。苏梅一直在外地打拼,多年来很少回家。最近,苏梅因为一些原因决定回到家乡定居。可回到家乡后,苏梅却面临着没有房子居住。   林悦得知姑姑的困境后,心里很不是滋味。她看着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心中有了一个决定。林悦想,反正自己也不缺房子住,不如把这套房子卖给姑姑,这样既能解决姑姑的居住问题,又能让姑姑有个安稳的家。   林悦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苏梅,苏梅听后非常感动。经过一番商量,双方确定了房价为70万元。苏梅开始分四次将房款转给林悦,每一次转账都充满了对这个家的期待和对侄女的感激。   然而,生活总是充满了变数。随着时间的推移,林悦开始觉得自己卖亏了。她看着周边房价不断上涨,心里越来越懊悔。她觉得自己当初太冲动了,没有考虑清楚就把房子卖了。   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林悦决定把70万元退回姑姑的银行账户里。她找到苏梅,诚恳地说,姑姑,我觉得这房子我卖亏了。我把钱退给你,你可以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到百年。   苏梅听后,顿时愣住了。她万万没想到林悦会反悔。苏梅坚决不同意林悦的做法,她认为自己已经付了房款,房子就应该属于自己。她要求林悦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可林悦却坚持己见,她说,我们没签买卖合同,我把70万退给你就行了。双方陷入了僵持,气氛一下子变得紧张起来。   苏梅感到非常无奈和委屈,她不明白为什么侄女会出尔反尔。她觉得自己已经付出了这么多,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于是,苏梅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将林悦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林悦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所以有权反悔。她强调自己已经把钱退给了姑姑,就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责任。   而苏梅则认为,即使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她已经分四次支付了70万元房款,这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合意。她要求法院判决林悦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苏梅认为,双方虽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在本案中,双方通过实际的付款和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苏梅认为,林悦已经房子卖给了自己。   从构成要件来看,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双方当事人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三是有实际的交易行为发生。   在本案中,林悦和苏梅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就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苏梅已经分四次支付了70万元房款,这些都满足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2、,关于林悦反悔并退款的行为。林悦在觉得自己卖亏后,单方面将70万元退回姑姑的银行账户里,并承诺姑姑可以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到百年。   林悦认为,《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林悦认为,只要自己和姑姑之间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自己不需要配合姑姑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即不成立。   3、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对于本案,法院最终给出了判决结果。审理认为,苏梅已经履行了作为买房人,已经履行的支付购房款义务,同时,林悦也接受了购房款,还出具了收条。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苏梅已经支付了房款,有权要求林悦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最终,林悦根据判决结果,配合姑姑苏梅办理了过户手续。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