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一健身教练下班回家路上,看见一男子暴力殴打一女子,健身教练过去制止,并问两人什么关系,女子表示不认识男子。谁知,施暴男子像疯了一样,冲上来就锁住女子脖子,女子被勒的满脸通红。教练见状马上出手,将男子放倒,导致男子骨折。事后,警方竟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教练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来源:检察日报)
于强拿着二审判决书,潸然泪下,蒙受了两年的不白之冤,终于洗清。
两年前,他还是一名健身教练,他本来就身材高大,再加上日复一日的训练,让他的身体非常强壮。
因为工作原因,他每天晚上都下班很晚,事发当天夜里十一点多,他吃完饭慢慢悠悠的往回走。
路上灯光昏暗,行人稀少,突然,路边传来一阵激烈的争吵,循声望去,是一对年轻的男女,一边吵架,一边还动起了手。
那男的人高马大,对面前的女子毫不手软,,先是使劲推了一把,女子一个趔趄摔倒在地,接着他走过去,一顿拳打脚踢。
女子毫无还手之力,蜷缩着身子,躺在地上死命的哭喊求救。
于强是个热心善良的人,看到这一幕,赶紧跑过去劝架,他走到男子面前,伸出胳膊先把两人隔开,然后询问女子他们两个是什么关系。
女子从地上爬起来,说不认识这个男的。不认识竟然敢这么打人,这男的未免也太嚣张了吧!
谁知,女子话刚一说完,男子就不顾阻拦,像疯了一样再次扑上去,开始撕扯女子的头发。
女子痛苦的挣扎,但男子依然没有收手,竟用胳膊肘,死死的勒住了女子脖子,让她不能动弹。
几秒之后,女子被勒的满脸通红,使劲掰男子的胳膊,但那都是无谓的挣扎。
情况危急,于强不能见死不救 他上去准备拉开男子的胳膊,不仅没拉开,还被男子用胳膊肘猛击了脖子。
于强先是躲闪,后来突然发力,一把将男子放倒,男子重重的摔在地上,发出一声惨叫。
男子果断报警,并叫了救护车,经医生检查,男子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男子和被打的女子并非陌生人,而是一对情侣,当晚两人因琐事吵架,一时冲动,这次扭打在了一起。
很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于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于强觉得他比窦娥还冤,他表示:
1.当时,他并不知道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而且,他明确问过女子,女子表示是陌生人。
2.自己之所以会出手,是因为男子当时用胳膊死死锁住女子脖子,女子满脸通红无力反击,情况非常危急,如果他不阻拦,女子很可能出现生命危险。
况且,他和男子根本不认识,没有故意伤害对方的理由,他完全是属于见义勇为。
3.女子被殴打时,他先是劝说男子,男子无动于衷,他上前制止,结果被男子用手肘攻击脖子,他才把男子放倒,但男子倒地之后,自己再没有动手。
所以自己的行为,因属于正当防卫,并未超限。所以,他请求检察院纠正公安机关给予自己的处罚。
那么,检察院会如何认定呢?
1、检察院审查案卷发现,公安机关认定于强故意伤害罪,主要是因为男子达到了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看伤害的程度,只要达到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就可以进行刑事立案。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于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该对其做出刑事处罚。
2、检察机关认为,于强的行为更加符合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于强之所以动手,那是因为男子当着他的面殴打女子,而且,他问过他们的关系,女子表示是陌生人,男子并没有反驳,看到女子有生命危险,于强这才出手帮忙。
从案发情况来看,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3、于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强面对男子的暴力,他选择以暴制暴,而且制止了男子以后,于强没有进一步伤害男子。
男子虽然最后构成轻伤,但这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更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所以,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检察机关决定:于强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起诉。
于强遇到了一个好的检察官,这才免予被处罚,正义不会缺席,只是会迟到。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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