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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女子婚后生了两个女儿,辛苦经营16年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可在离婚时,她才

新疆。一女子婚后生了两个女儿,辛苦经营16年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可在离婚时,她才得知不仅资产在公婆名下,就连每个月的生活费都得公婆点头才能拿到。女子要净身出户吗?   王丽和张强曾是一对令人羡慕的夫妻。他们在青春年少时相识相知,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16年来,他们共同经历了生活的风风雨雨。   王丽是个勤劳善良的女子,婚后不久,她就生下了大女儿。随着女儿的出生,家庭的负担也逐渐加重。为了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张强决定外出打拼。他凭借着自己的勤劳和聪明才智,很快就在运输行业闯出了一片天地。   随着生意的越来越好,家里的经济状况也逐渐改善。然而,王丽却发现,自己在家里的地位并没有随着经济的改善而提高。   家里的房子、营运的车辆都登记在公婆名下,每月的生活费也都要等公婆批准后才能拿到。王丽虽然心里有些不舒服,可为了家庭的和谐,她一直选择默默忍受。   日子就这样一天天地过去,两个女儿也渐渐长大。然而,王丽和张强之间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由于长期的聚少离多,加上生活中的各种琐事,他们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最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他们决定离婚。   离婚时,王丽才发现自己这么多年来一直为这个家付出,却什么都没有得到。她觉得自己很委屈,于是要求前夫张强补偿自己20万家务补偿费。可张强却认为,家里的财产都是父母的,他自己也没有什么财产可以分给王丽。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关于家庭财产的归属问题。《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王丽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张强名下的财产,与王丽共同居住16年的房屋,和经营用的车辆,都在张强父母的名下,属于王丽公婆的共同财产。   因此,王丽在离婚时,无法分得居住了16年的房屋和车辆。   2、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之间的工资、劳务报酬、生产经营等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或者对这些财产有贡献,那么王丽有权主张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3、关于家务补偿费的问题。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王丽在16年的婚姻生活中,一直承担着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的重任,她为家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家庭贡献等因素进行确定。   在这个案件中,王丽要求前夫补偿20万家务补偿费是否合理呢?经审理后认为,王丽与张强共同生活多年,照顾子女、家庭和照顾老人,为家庭尽到了很多义务。   最终结合张强的经济状况和王丽的付出,判决张强和王丽各抚养一个孩子,由张强向王丽一次支付经济补偿款5万元。   4、《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可以提出离婚。在接到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当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王丽婚后16年,当夫妻之间感情不和,王丽可以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后,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夫妻之间的工资、劳务报酬、生产经营等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共同享有和管理这些财产,不是在婚姻中进行算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