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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女子为儿子儿媳出资买房,七年后小两口闹离婚,儿子卖房后将房款128

广东,深圳。一女子为儿子儿媳出资买房,七年后小两口闹离婚,儿子卖房后将房款1280万全转给了母亲。儿媳却主张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得增值部分,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   (案例来源:福田法院)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女子林芳一直为儿子的未来操心,直到儿子娶妻生子,林芳的心还是没有操完,为了儿子能够生活的更好,林芳决定为儿子儿媳买一套房子,让他们有一个安稳的家。   林方毫不犹豫地拿出了162万首付,为他们购置了一套价值600多万的房子。儿子小刚和儿媳小美在这个新家里开始了他们的婚姻生活。   婚后的七年时间,小刚夫妻从刚开始的新鲜感,变成了无数的争吵。感情也在一次次的冲突中逐渐消磨。   直到有一天,林芳看到儿子小刚垂头丧气的来到了自己的身边,并告知妻子已经离开了家。林芳在得知儿子和儿媳没有可能复合的情况下,她向儿子提议,将房子卖掉。   小刚将房子卖了,并将1280万的售房款转给了母亲林芳。之后小刚便向妻子提出了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可是对于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小刚卖了,小美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小美认为,房子是在自己婚后一年多的时间才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理应获得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   林芳对此早有准备,她当即拿出了一份协议。原来,林芳在为儿子买房子时留了一手,她与儿子签订了一份代持协议。   协议内容说明,林芳买房时,已经退休,无法在办理房屋贷款,房屋首付由林芳全款交付,贷款也由林芳签名担保,并提交了其他房产证和流水证明进行担保,按时将贷款由林芳账户转入儿子账户。   所有费用均由林芳一人所出,与儿子、儿媳没有一分钱关系,儿子也只有该房屋的代持权,实际产权人归林芳所有。   小美一气之下,将小刚起诉至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4款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约定为一方所有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美认为,这套房产是婆婆对他们小夫妻的赠与,既然没有明确约定为一方所有,那就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自己理应享有相应的权益,可以分得增值部分的一半。   2、小刚却表示本案中的房产是自己帮父母代持,所有款项由母亲林芳支付,收益应当归母亲所有。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他提交了自己与母亲林芳签订的协议书,并拿出了买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税款缴纳证明、贷款缴纳凭证、转账记录等一系列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从购房定金、首付款到月供,都是母亲林芳在支付。且在把案涉房屋出售后,他就将全部房款转给了母亲。   小刚坚持房屋的性质属于母亲林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3、经过审理,并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院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充分结合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在本案中,林芳出资购买这套房子时,有书面约定,约定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儿子只是代持。   法院判小刚二人离婚,小美无权分割案涉房屋售卖款的增值部分。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小刚夫妻二人离婚,小美无权分割案涉房屋售卖款的增值部分。   对于这件事情,很多人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人会觉得婆婆很聪明,保护了自己儿子的利益。也有人会同情小美,认为她在婚姻中付出了很多,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在生活中,我们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当我们面对婚姻财产问题时,应该保持理性,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婚前做好财产规划,明确各方的权益,避免在未来出现矛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婚姻中更加安心地生活,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评论列表

纯属虚构
纯属虚构 3
2024-10-04 16:20
没看法
?,枯枝
?,枯枝 1
2024-10-03 07:00
这父母有先见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