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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小王在公交车上被大爷强制让座,并遭扇4记耳光,谁知大爷突发心脏病去世

河南,郑州。小王在公交车上被大爷强制让座,并遭扇4记耳光,谁知大爷突发心脏病去世,其家属认为小王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赔偿50万元,可小王则坚称自己无责。   (案例来源:庭前瞰法)   大学生小王前一天刚考完试,为了驱散疲惫,又和几名同学聚了餐,睡的有些晚。此时他坐在公交车座椅上,眼看还有两站就要到了,他闭上眼睛,稍作休息。   此时公车上来一位大爷,他迈着有些蹒跚的步伐走到小王面前,看着小王闭着眼睛,不主动让座,于是语气强硬地要求他让座。   小王被这突如其来的要求惊醒,他还有些迷糊,本能地查看了一下车厢情况。他发现车厢内还有空位置,便好心地对张大爷说,大爷,后面还有空位,您可以往后面走一走。   可大爷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小王这是在故意推脱,不尊重他。愤怒之下,张大爷竟然抬手就给了小王四个响亮的耳光。小王被这突如其来的攻击打得措手不及。   小王被大爷打的满脸懵,根本没来提反应过来发生了什么。周围的乘客看到这一幕,纷纷上前劝说。在众人的劝说下,小王默默地站起身,把座位让给了大爷。   小王在下一站下了车,本以为一切都以让座结束。谁知在公交车上的大爷,此时却手捂着心口,想呼救,却发不出声音,从座椅上倒了下去。   车上乘客见状后,赶紧呼叫了急救,大爷及时被送去抢救,最终还是没有挽回生命。   大爷的家属得知这一噩耗后,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小王应该为大爷的去世负责。在他们看来,当时小王当时没有和大爷发生争执,大爷就不会被气到,也不会去世。   于是,他们将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王赔偿50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大爷的家属认为,依据《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爷的家属认为小王侵害了大爷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声称,事发当天,小王若是及时让座,没有惹大爷生气,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发生。   所以,小王在此事中与大爷的离世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小王觉得自己十分冤枉。他认为让座只是道德范畴的事情,自己有权利选择让或者不让。事发当天他刚刚睡醒,处于迷糊状态,根本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他在查看车厢发现有空位后,只是建议大爷去后面坐,张大爷却不由分说地扇了他耳光。   整个过程中,他一直是受害者,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他依据《民法典》第 1174 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小王认为张大爷系自身疾病去世,跟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3、法官仔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后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有主观上的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小王的行为并不满足这些条件。小王在公交车上拒绝让座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让座是一种道德行为,而非法律义务。   在这个案件中,大爷上车后要求小王让座,小王拒绝了老人的要求,其并未对老人并未做出任何言语或者人身上的攻击。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小王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小王在大爷扇耳光后,没有还手也没有进行言语攻击,说明他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同时,大爷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突发心脏病所致,与小王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认为大爷系自身疾病去世,小王无责,驳回了大爷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这件事情,很多人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人会觉得大爷太过分了,不应该强制别人让座,更不应该打人。也有人会同情小王的遭遇,认为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的困境。当我们在公共场合遇到需要帮助的人时,我们应该出于善良和爱心,主动伸出援手。   可当我们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帮助,而对不理解的声音,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78
用户10xxx78 1
2024-10-02 20:08
大爷一家不是人,是动物世界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