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男子花128000元买车位,却被邻居夫妻占用四年,男子要求邻居挪车却遭拒,邻居称需找到新车位才肯挪,谁知没过几天邻居发现,自己的车上被倒满了垃圾。 (案例来源:青岛电视台) 张强每天下班后第一件事就是赶紧回家抢车位,迟了一步,车就没地方停。为了省心,宁愿不省钱,他攒下的第一笔钱就是给自己的爱车一个安稳的家。 张强买这个车位花了 128000 元,他看着这个安稳的车位,想着自己不用再着急的赶回家抢车位,心里松了一口气。 谁知买下车位后没几天,张强因为工作的原因不得不前往外地。这个崭新的车位,还没来得及好好使用,就暂时被闲置了下来。 而就在这个时候,邻居夫妻李梅和王强发现了这个空着的车位。他们看着小区里日益紧张的停车状况,心中一动,便毫不犹豫地将车停在了张强的车位上。 一开始,他们也有些忐忑,担心车位的主人会突然回来。但是日子一天天过去,始终没有看到张强的身影,他们的胆子也就渐渐大了起来。就这样,他们心安理得地占用着这个车位,一占就是四年。 张强的外地工作终于告一段落,当他因到家,发现车位上停着别人的车,一停就是连续好几天,张强实在忍无可忍,找到了小区,要求车主将车开走。 车主正是小区的邻居李梅和王强,可当他们听到张强的要求,却满脸的不情愿。夫妻二人一致认为,小区车位紧张,车没有地方停,要求张强或是小区给他们找到新车位,再开走。 张强听了这话,气不从一处来,自己花了高价买车位,却白白给邻居停了4年,邻居不仅不领情,车位倒成了邻居的。 可让张强没有想到的是,找到小区,小区也感到无奈,因为此事,小区已经和李梅夫妻二人多次沟通,并没有结果。 日子在争吵中一天天过去,谁也不肯让步。然而,不久后的一天,李梅发现自己的车被砸得面目全非,车身上布满了深深浅浅的凹痕,车窗玻璃也碎了一地。不仅如此,车里还被扔满了垃圾,散发着难闻的气味。李梅和王强看到这一幕,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他们愤怒地找到小区,要求小区给他们一个说法。然而,小区给出的回答却让他们傻眼了。小区人员说,你们长期占用别人的车位,本身就不对。我们也多次提醒过你们,但是你们不听。现在车被砸了,小区的监控也有一些死角,根本没办法确定是谁干的。 李梅和王强报了警,也救助了调解员,最终皆因没有证据,迟迟没有办法解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邻居夫妻长期占用张强的车位属于侵权行为。张强作为车位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行为人有过错;三是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邻居夫妻占用张强的车位,明显实施了侵权行为。他们明知车位是张强所有,却依然占用,存在过错。张强因为车位被占用,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车位,遭受了损害。而邻居夫妻的侵权行为与张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邻居夫妻未经张强同意,擅自占用张强花了高价128000元买的车位,侵犯了张强的物权,应当将车开走,将车位还给张强。 2、若找到向李梅夫妻车上倒垃圾的人,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梅的车被砸一事,如果能够找到肇事者,那么肇事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合法理性的解决问题和维护权益。 《民法典》第233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张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夫妻赔偿因占用车位给他造成的损失,包括车位使用费、精神损失费等。同时,他也可以要求邻居夫妻立即将车挪走,恢复车位的原状。 总之,在这个案例中,邻居夫妻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他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不要因为一时的便利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遇到纠纷时,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不当的行为。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