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位房东急需用钱,想卖掉出租的房子。她先问租客要不要买,开价190万。结果租客没买,房东以170万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别人。租客认为房东应该优先让他买,把他告了,索赔20万。房东很委屈,觉得自己的房子自己不能决定卖给谁吗? 杭州彭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卖套房,竟然惹上官司。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咱们接着往下聊~ 一切都要从她出租的那套房子说起。彭女士生意周转不开,想卖掉出租的房子。 房子租给了李先生,租期两年,这才一年,合同还没到期。 彭女士也懂“买卖不破租赁”的规矩,更别提合同里还写着租客有优先购买权。 于是,她主动联系了李先生,开价190万,想着肥水不流外人田。 李先生倒是有意向买房,但一听这价格,立马打了退堂鼓。 彭女士那边火烧眉毛,一天催几次,李先生被问烦了,直接回了句:“你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我只是个租客。” 彭女士觉得没希望了,连忙联系其他买家,房子最后170万卖出去了。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结束了,谁知,李先生突然杀了个回马枪,将彭女士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张口就要20万赔偿。 彭女士彻底懵了,自己降价卖房,租客还有意见了?这20万又是从何谈起?这起看似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背后却隐藏着不少法律盲区。 究竟什么是“优先购买权”?彭女士真的侵犯了李先生的权利吗?这20万赔偿又是否合理呢? 要搞清楚这些问题,还得从法律条文说起。 房东想卖正在出租的房子,必须提前告诉租客,租客有优先买房的权利,条件得和别人一样。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一是“通知”,二是“同等条件”。房东卖房必须提前告诉租客,让租客决定怎么办。 而且,这个优先购买权是有前提的,必须是在价格、付款方式等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租客才有优先权。 回到彭女士的案例,她确实在第一次报价时告知了李先生,但李先生嫌贵没同意。关键在于,彭女士后来降价到170万时,并没有再次征求李先生的意见。也就是说,彭女士并没有给李先生一个在“同等条件”下购买的机会。 看到这里,也许有人会问,李先生不是说了“随便处理”吗?这难道不算放弃优先购买权? 事实上,李先生当初那句话,是在190万的报价基础上做出的回应。价格变了,情况自然不同。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会考虑价格因素,如果房东降价后没有再次通知租客,很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了租客的优先购买权。李先生要赔20万,这事儿合不合法呢? 根据《民法典》第728条的规定,如果房东侵犯了租客的优先购买权,租客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至于具体赔多少,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房屋差价作为赔偿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本案中,李先生正是以彭女士最初报价190万和最终成交价170万之间的20万差价为依据,提出了索赔请求。 当然,最终的赔偿金额,还要由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才能确定。 例如,彭女士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李先生是否存在过错、房屋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判决结果。 这件事提醒房东和租客都要小心谨慎。房东在出售出租房屋时,一定要注意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降价后及时通知租客,避免因一时疏忽而引发纠纷。 租客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更重要的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对优先购买权条款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只有把条件说清楚,合作才能顺利进行。 这起房屋买卖纠纷很奇怪,其实反映出人们对法律不够重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扮演房东或租客的角色,只有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掉入法律陷阱。 原文刊载于宝鸡政法2023-08-25关于“杭州一女房东因急用钱欲卖房,结果被租客以损害‘优先购买权’为由告上法庭.房东:我的房子,我不能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