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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带3岁儿子逛商场,儿子攀爬电梯扶手致悲剧发生,儿子从楼上跌下来,当场

上海,一女子带3岁儿子逛商场,儿子攀爬电梯扶手致悲剧发生,儿子从楼上跌下来,当场昏迷。女子认为商场全责,商场则称女子失职,双方闹上法院,最终法院却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在这座繁华的城市,陈茹像许多职场妈妈一样,在工作和家庭之间忙碌奔波。这天一大早,她刚到单位,还没来得及在工位上坐稳,婆婆的电话就打来了,说是有急事要出去一趟,让陈茹下午请半天假回家带孩子。陈茹无奈,只好硬着头皮去跟老板请假。不出所料,老板的脸色不太好看,但还是批了假,同时叮嘱陈茹要随时关注群内消息。   中午十二点,陈茹匆匆忙忙收拾好东西往家赶。一回到家,她才知道婆婆所谓的急事不过是和几个老姐妹约好了去批发市场淘东西。可这在陈茹看来,这事儿可去可不去。转念一想,她也理解婆婆,天天在家带孩子,婆婆也想出去透透气。于是,陈茹没多说什么,和婆婆交接完后,自己就带着三岁的儿子去了商场游乐场。   三岁的儿子正是好奇心很重的年纪,在游乐场玩了一会儿就腻了,哭喊着要出去。陈茹本想着孩子能在游乐场多玩会儿,这样她就能坐在等候区多刷会儿群信息,也有时间回复群信息。可没想到,儿子玩了不到半小时就待不住了。   从游乐场出来后,儿子在前头蹦蹦跳跳地跑着,陈茹则跟在后面,一边走一边看手机。这时,儿子出于好奇来到自动扶梯入口处用手摸扶手带后返回,陈茹抬头看到了儿子的举动,但看到儿子返回后,她又继续低头看信息。   不一会儿,儿子再次来到自动扶梯口处,双手抓住扶手带,身体瞬间被上行的扶手带提起,穿过扶手带与周边栏杆之间的空隙后,从三楼梯井处坠落至一楼。儿子当场昏迷,商场工作人员立刻拨打了120和110,对陈茹的儿子进行紧急救助。   陈茹站在抢救室门口,面对突发的事故,吓得两腿发软,她不断地用双拳捶自己的头,最终由于忧伤过度也晕了过去。   事后,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茹的儿子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现遗留四肢瘫、二便功能障碍等,评定为一级伤残。   事发之后,陈茹一家认为此事的发生,商场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负全部责任,于是将商场告上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陈茹认为商场未在三楼自动扶梯处设置足够的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商场应当负全部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陈茹认定商场应该负全部责任。   其次,商场辩称,陈茹作为母亲,在看到儿子第一次攀爬电梯扶手没有制止,而是自顾自的看信息,才导致儿子第二次继续攀爬,最终摔落。陈茹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应当负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商场认为,自动扶梯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商场也已在事故发生后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了勘查。涉案自动扶梯位于商场三楼,该自动扶梯与墙壁之间竖立有金属栏杆,距离栏杆约7cm处即为三楼至一楼的梯井,存在人员坠落危险。针对该危险区域,涉事商场并未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固定阻拦装置将存在坠落危险的梯井予以有效隔离,故其安全防护要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与亮亮的坠落重伤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陈茹作为儿子的监护人,明知道儿子只有3岁,在看孩子过程中却疏忽大意,也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况,确定由涉事商场对陈茹儿子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涉事商场赔偿原告陈茹儿子154万余元。   商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对于这件事,普通老百姓可能会有这样的看法,这事儿啊,商场和这当妈的都有责任。商场确实应该把安全措施做到位,不能有安全隐患。但这当妈的也太不负责了,孩子那么小,爬电梯扶手都不管,这不是出事了嘛。这孩子也可怜,遭这么大罪。以后大家带孩子可得小心点,不能光顾着自己玩,得看好孩子。商场也得重视安全问题,别再出这样的事儿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无论是作为消费者还是监护人,都应该更加谨慎,尽到自己的责任。商场要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家长也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安全,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