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19岁女孩劳荣与军人男友恋爱期间收巨额转账,却与前男友旧情复燃并怀孕。男友报警称被诈骗,女孩辩称是经济纠纷。那么,究竟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案例来源:浦北县法院) 在一个小镇上,19岁的劳荣正值青春年华,她本应有着美好的青春岁月,可她的人生轨迹却因自己的任性和错误选择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劳荣自从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里,由于父母对她缺乏管教,劳荣养成了叛逆的性格,换男朋友的速度,就像地里长的韭菜,一茬接着一茬。 一天,劳荣闲来无事,她能过查找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了刘大壮为好友。刘大壮是一名现役军人,他的身份给劳荣带来了一份新鲜感,同时更是多了一种特殊的安全感。 刘大壮对女友劳荣出手大方,很快就俘获了她的芳心。两人迅速陷入热恋,并在某宾馆有了亲密接触。 假期结束后,刘大壮依依不舍的告别劳荣。可在他归队后,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女友劳荣却没能守住自己的感情。男友归队后,劳荣觉得很是孤单,居然旧情复燃,与前男友频繁往来,甚至在明知可能怀孕的情况下,依然不顾后果。 最终,劳荣真的怀孕了,而孩子的父亲却不是刘大壮。 怀孕后的劳荣没有丝毫愧疚,反而理所当然地向刘大壮索要生活费,并隐瞒了孩子的真实情况,告诉刘大壮自己怀孕了。此时的刘大壮又是惊,又是喜,刘大壮出于责任感,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她的要求,定期给她汇款。 然而,好景不长。仅仅6个月后,劳荣突然提出分手,并拉黑了刘大壮。刘大壮这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他果断报了警,声称自己遭受了诈骗。 民警经过深入调查,将劳荣移交至检方。检方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指出劳荣在与刘大壮交往期间,明知孩子不是刘大壮的,却故意隐瞒真相,向他索要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劳荣却为自己辩解,她承认收到了刘大壮的转账,但坚称这是恋爱中的正常行为。她认为刘大壮是自愿转账,应视为赠予,而不是诈骗。 那么,这件事是劳荣说的那么简单吗?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 在本案中,劳荣明知自己怀孕与刘大壮无关,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继续向他索要钱财。这种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让刘大壮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转账给她。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劳荣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赠与。关于劳荣提出的转账是赠予的说法,这是站不住脚的。在正常的恋爱关系中,赠予通常是基于感情和自愿,而不是在欺骗的基础上进行的。劳荣隐瞒了重要事实,利用刘大壮的信任获取钱财,这与赠予的本质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劳荣构成诈骗罪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劳荣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还需退赔刘大壮经济损失145850 元。 这件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恋爱中要真诚相待,遵守道德和法律规范。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