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田大爷与薛大妈因田地起冲突,大妈撕烂大爷上衣,大爷捶大妈胸部。民警到场后大妈竟喝农药,虽抢救成功但花费不少。大妈索赔,大爷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将如何判? (案例来源:甘肃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一个宁静小村落里,生活着一群朴实的村民。60多岁的田大爷和50多岁的薛大妈本是邻居,平日里虽无过多交集,但也相安无事。然而,2年前的一个上午,一场突如其来的冲突打破了这份宁静。 那天,阳光洒在村落的每一个角落,田大爷像往常一样准备去自家住宅后院外的田地看看。可没曾想,他与薛大妈在田地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情绪逐渐激动起来。薛大妈性子急,说着说着就动起了手,一把抓住田大爷的上衣,用力一扯,田大爷的上衣瞬间被撕烂。田大爷哪能受得了这气,一气之下朝薛大妈胸部捶了一拳。随后,田大爷觉得再争下去也没意义,便转身离开现场。 薛大妈可没这么容易善罢甘休,她立刻报了警,经过情况了解,把田大爷也叫到了现场。此时的薛大妈情绪依然激动,她觉得自己在这场冲突中受了莫大的委屈。就在大家都以为事情会在调解下得到解决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薛大妈突然拿起一瓶农药,毫不犹豫地喝了下去。见状,赶紧夺过薛大妈手中的农药,并迅速将她送去抢救。 万幸的是,由于抢救及时,薛大妈最终保住了性命。在治疗期间,薛大妈花费了不少钱。薛大妈认为自己喝农药是因为隐私部位胸部受到田大爷的公然侵犯所致,于是要求田大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共计2.1万余元。 田大爷听到薛大妈的索赔要求后,十分气愤。他不否认与薛大妈发生了打斗,但他辩称,薛大妈的损失系其自行喝农药所致,与自己无关。两人各执一词,矛盾愈发激烈。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田大爷与薛大妈因田地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在这个过程中,薛大妈将田大爷的上衣撕烂,田大爷朝薛大妈胸部捶了一拳。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田大爷的行为显然存在过错,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薛大妈在民警到场后选择喝农药的行为,也需要进行法律分析。薛大妈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她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选择喝农药,这种行为是极端且不理智的。薛大妈认为自己喝农药是因为受到了田大爷的公然侵犯,但实际上田大爷的一拳并不构成对薛大妈的公然侵犯。 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一般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田大爷的行为是朝薛大妈胸部捶了一拳,这个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薛大妈的损害事实是喝农药后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但是,田大爷的行为与薛大妈喝农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从法律角度分析,这种因果关系并不直接。田大爷的一拳并没有直接导致薛大妈喝农药,薛大妈喝农药是她自己在情绪激动下的选择。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田大爷承担50%的责任,这是基于对双方行为的综合考量。一审法院可能认为,田大爷与薛大妈的冲突是引发薛大妈情绪激动的原因之一,虽然薛大妈喝农药的行为是她自己的选择,但田大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对薛大妈的情绪产生了影响。然而,田大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更加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田大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薛大妈的侵权;二是薛大妈喝农药的行为是否应当由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三是一审法院判决田大爷承担50%的责任是否合理。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田大爷的行为确实构成侵权,那么根据侵权责任的大小,可能会对一审判决进行调整。但如果二审法院认为薛大妈喝农药的行为完全是她自己的责任,与田大爷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可能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薛大妈的诉讼请求。 总之,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情的认定和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某一方。 作为普通老百姓,咱就觉得这事儿啊,真的是让人挺无奈的。邻里之间,有啥事儿不能好好商量呢?就为了一块田地,闹成这样,多不值当啊。田大爷和薛大妈都太冲动了,一个撕烂人家衣服,一个还动手打人。这要是都能冷静点,也不至于搞成现在这样。薛大妈喝农药这事儿更是吓人,有啥想不开的呢?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田大爷也是,既然都动手了,就得承担点责任,可也不能全怪他呀,毕竟薛大妈喝农药是她自己的选择。希望他们以后都能吸取教训,别再这么冲动了,好好过日子比啥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