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厦门一男子偷药店晾晒的中药泡酒喝后中毒身亡,一审法院认为店主作为中医,明知草乌具有较大毒性,却将其晾晒在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最终导致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存在重大过失,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店主直呼冤枉:“他偷我中药材中毒死亡,凭啥抓我?”不服上诉后,法院判了! 事发当天,厦门某家中药店店主将草乌拿出来晾晒,这是中药材加工中的一个常见步骤。晒药是为了使其干燥,利于后期保存和使用。药店经营者显然没有想到,在这平常不过的一天,有一名男子会因为晾晒在门口的草乌而改变他和店主的命运。 这名男子老付在路过药店时注意到晾晒在地上的草乌,他对中药略知一二,误以为这种药材是具有强身健体功效的何首乌。在他看来,这无疑是捡了个大便宜。 于是,在四下无人注意的情况下,老付趁机将几株草乌塞进了自己的口袋,转身离开了现场。老付回到家后,迫不及待地将草乌切片泡酒,期待着亲眼见证偏方的“神奇效果”。中草药泡酒,特别是何首乌泡酒,被认为是“民间良方”,不仅可滋补强身,甚至在某些地方还有壮阳的声誉。 然而,几天后,当他把泡好的药酒一饮而尽时,身体的不适迅速袭来,头晕、呕吐接踵而至。他被草乌中的剧毒物质乌头碱所侵蚀,在家人的急救与慌乱中被送往医院,但最终仍因抢救无效身亡。 老付的突然离世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家人很快将这起事故的矛头指向药店,认为药店店主对有毒药材的管理疏忽大意,直接导致了老付的死亡。他们随即提起诉讼,要求药店店主赔偿115万元的损失。事件由此走入法律程序。 从一审开始,案件就争议不断。老付的家属坚称药店在草乌管理上存在重大疏忽,认为将剧毒药材随意晾晒在公共区域,未设任何警示标志,违反了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店主则表示自己无过错,强调老付的死亡是由于他本人偷取药材并擅自使用所致,与药店并无直接关联。 初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药店对剧毒药材草乌负有妥善保管责任,药店店主对草乌的保管不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材被误用,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判决店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老付家属25万元。 店主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则从不同角度重新审视了该事件。法院注意到,在刑事审判中,必须有直接的证据链条证明药店的疏忽是导致老付死亡的根本原因,而这一链条中存在明显的断裂。 法院认定,虽然店主未对草乌采取严密的保管措施,但这一疏忽并非导致老付死亡的直接原因,老付的死亡更多是由于他自身的不法行为,即偷取并擅自泡酒饮用草乌所致。于是,法院决定减轻店主的赔偿责任,改判其赔偿4万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然而,案件虽然落下帷幕,但舆论却未停止。判决结果一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很多人质疑,为什么一个擅自偷药材的人反而能让药店店主承担责任?是否这在变相鼓励违法行为,反而让受害者成了“碰瓷者”?这些讨论背后实际上涉及到法律责任划分的复杂问题。 店主对草乌的保管疏忽确实增加了药材被误用的风险,但老付的行为显然也是直接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法律最终试图在双方过错中找到平衡,将责任合理划分。 这起事件也带来了对中药材管理与使用的深刻反思。中国有600多种有毒中药材,它们的管理不容忽视。药材经营者应该加强对有毒药材的妥善保管,在晾晒、存放时应采取警示或隔离措施,防止药材被误用或盗取。 同时,这起事件也暴露出民众对中药材缺乏认知的问题。中草药虽有奇效,但并非所有药材都可以随意使用,更不能随意仿制民间偏方泡酒服用。安全用药、科学管理,应成为中药材使用的基本原则。 参考资料:福建厦门中院 九派新闻 2022-5-6《药店街头晾晒中药,男子偷拿泡酒服用后身亡,店主被判过失杀人后改判无罪,二审:未妥善看管,赔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