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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万买的房转手卖了1280万,巨额利润却成了离婚夫妻对簿公堂的导火索!深圳一

162万买的房转手卖了1280万,巨额利润却成了离婚夫妻对簿公堂的导火索!深圳一对夫妻,因为房产分割问题闹上了法庭,事件的起因还要从男方母亲的一份好意说起...... 深圳,一座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城市,无数年轻人怀揣梦想来到这里,渴望在这片热土上扎根立足。然而,高昂的房价却像一座无形的大山,压得许多人喘不过气。为了帮助孩子减轻负担,不少父母选择倾尽所有,为子女购置房产,然而,这其中潜藏的风险,却往往被忽视,直到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才让人追悔莫及。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咱们接着往下聊~ 最近,深圳一起离婚案件,就将“房产”这一敏感话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场官司的主角,是年近花甲的王阿姨和她的前儿媳孙女士。曾经亲如一家的两个人,如今却为了房产对簿公堂,反目成仇,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段原本和睦的婆媳关系走向了决裂? 故事的起因,还要从王阿姨儿子韩先生和孙女士的婚姻说起。2014年,韩先生和孙女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为了方便照顾小两口的生活起居,王阿姨与他们住在一起,原本以为一家人能够其乐融融,共享天伦之乐,却不料,婆媳矛盾的种子,却在这看似平静的生活中悄然萌芽。 夹在母亲和妻子之间的韩先生,苦不堪言,却又无计可施。眼看着儿子左右为难,王阿姨心有不忍,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她做出了一个重大决定: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为儿子购买一套房产,让小两口搬出去住。 经过一番精挑细选,王阿姨最终选定了一套位于深圳市中心地段的房产,总价604万元,首付162万元。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王阿姨特地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己是该房产的唯一所有权人,儿子韩先生只是名义上的“代持人”。同时,每个月的房贷也由王阿姨用自己的退休金支付。 2014年,王阿姨一家搬进了新房,本以为生活会就此步入正轨,谁知,这只是暴风雨前的宁静。搬进新家后,韩先生和孙女士的矛盾非但没有缓解,反而愈演愈烈。由于生活习惯和价值观的差异,两人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吵,最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孙女士搬离了爱巢,两人开始了长达八年的分居生活。 八年间,韩先生对这段婚姻彻底死心,他将房产出售,所得房款全部交给了母亲,并搬回了老房子与王阿姨同住,开始着手准备离婚事宜。 得知韩先生卖房的消息,孙女士坐不住了。此时的深圳房价早已今非昔比,当初604万购入的房产,如今已经升值到1280万元,净赚一倍还多!面对这笔巨额财富,孙女士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也就是640万元! 面对孙女士的“狮子大开口”,韩先生愤怒不已,他认为,这套房子从首付到月供,都是母亲一人承担,孙女士没有出一分钱,如今却想分走一半的增值收益,简直是“痴人说梦”!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只能对簿公堂。法庭上,双方围绕着“房产的性质”和“增值部分的归属”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孙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房产是王阿姨出资购买,但房屋的购买时间是在韩先生和孙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孙女士有权分割房产增值部分。 而韩先生的代理律师则反驳道,王阿姨在购房时已经与韩先生签署了协议,明确约定房产所有权归王阿姨所有,韩先生只是名义上的“代持人”,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阿姨与韩先生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该房产应认定为王阿姨的个人财产,孙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场官司,最终以王阿姨的胜诉告终。然而,这起案件留给人们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在如今这个房价高企的时代,父母为子女购房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然而,如何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却是一个值得所有家庭深思的问题。 这起案件也再次提醒我们,在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始终是一个敏感话题。夫妻双方应该坦诚相待,妥善处理好财产问题,避免因财产纠纷而影响夫妻感情,甚至对簿公堂。 正如一位网友所说:“婚姻不是儿戏,财产更不是儿戏。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双方一定要处理好财产问题,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负责。” 原文刊载于辨案析灋2024-09-19关于“你要点脸行吗?深圳,婆婆拿出162万首付,给儿子媳妇买了套604万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