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怕了!”陕西西安,83岁老太牙齿松动,准备去做假牙,却不料医生跟她说,做假牙一个月吃不了饭,种牙第2天就能吃了,老太害怕,同意种牙,医生直接把全口牙拔掉,种上12颗牙,种完牙后,医生说:这牙能管你60年。看着老太那漂亮的门牙,花了4.4万,老太的女儿一阵害怕,她直接找上门,要医生给个说法。
(来源:华商报)
卢老太夹了一口菜放进嘴巴里,嚼了半天,也没有吞下,她女儿胡女士发现了,关心地问道:“妈,这牙不管用了吗?”
她看到女儿关心自己,才无奈地说道,牙齿松动了,嚼不动了。
胡女士看着83岁的老母亲,身体还算健朗,现在能吃好喝好就是安享晚年,为了能够让母亲安度晚年,她打算给母亲装假牙。
正好他们看到小区有口腔医院的人在摆小摊,胡女士就带着老母亲去看牙。
由于老母亲的上牙还能用,,只是下牙有两颗松动了,医生出了方案,定好拔掉下牙两颗,然后做义齿,他们交了5000元的费用,可以随时去看牙。
9月19号那天,芦大妈和老伴就去做活动牙,因为之前都已经说好了,胡女士有事就没有陪同父母过来。
结果医生跟芦大妈说,要是装上假牙,一个月都吃不了饭,但是要是种植牙齿,第2天就能吃饭。
芦大妈都83岁了,活着的意义就是能吃好喝好,安享晚年,如果一个月都吃不了饭,以她那年老的身体,她觉得自己顶不住不吃饭带来的痛苦,她感到一阵害怕。
接着医生跟她说,种植的那个牙齿,可以管用60年。
当时芦大妈听了就觉得有些可笑了,她都83岁了,能用20年,她就很心满意足了。
不过医生说这话,她听着心里舒服,就这样在连哄带骗之下,芦大妈同意了种植牙齿。
在9月19日这天,她就拔掉了两颗下牙,然后种植了6颗牙,她忍着疼痛回家了。
9月20这天,她和老伴又如约而至,将她上牙的6颗还能用的牙拔掉,然后又种了6颗牙。
种完这12颗牙之后,老俩口一开始还不打算跟女儿说,因为这12颗牙花了4.4万元,他们很担心女儿知道之后会心疼。
但是胡女士回来看到母亲一口漂亮的门牙,像真的一样,完全不像假牙。
疑惑之下,她问了母亲,这才知道母亲拔光了嘴里剩下的真牙,种植了12颗牙齿。
她看着母亲还满意的表情,胡女士却感到背后一阵发凉,继而是非常害怕。
这牙医胆子也实在太大了吧!她母亲都83岁了,竟然敢短短两天时间里,帮她母亲拔掉8颗牙,然后又种植12颗牙,这简直就是为了挣钱,不拿她母亲的生命当回事。
胡女士清楚,就算是一个正常的年轻人,短短两天时间内,拔掉8颗牙,又在短短两天时间内,种植12颗牙,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
她甚至想起了前段时间的一个报道,一个老人去拔牙,医生直接拔掉他23颗牙,然后当天种植12颗牙,结果13天之后就离世了。
想到这里,她可真害怕这件事情发生在母亲身上。
据她所知,拔牙之后是不可以那么快就种植牙的,也不能一次性拔这么多,一次性种那么多,否则会影响人的生命的。
胡女士越想越害怕,于是就来找医生讨说法。
她跟医生说,她的父亲已经90岁了,母亲83岁了,两个老人过来,怎么可以直接给他们拿定主意,做出这么大一个决定。
对此医院回复,做手术不会通知子女,法律上没有这个规定,本人在场不需要家属签字,何况芦老太有家属在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老俩口陪同不行。
但芦大妈说,当时医生没说要全部拔牙,很多单子他们说签,她就签了,她也不知道上面说的是啥。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此事?
1、芦老太说自己签了好多单子,都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可见老人没有很好的判断力,这个时候应当通知子女。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失智老人,其监护人的确定遵循以下顺序:
配偶:失智老人的配偶是首选监护人。
父母、子女:如果配偶无法担任监护人,例如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则由失智老人的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
胡女士的父母年龄大了,那么这种事情应当通知胡女士。
2、短短两天时间种植12颗牙,胡女士更多的是担心母亲的身体健康,一旦出事,该医院就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不出现问题还好,但两天时间里种植12颗牙,老人年纪还那么大,实在令人担忧。
3、这件事情中,不管老人身体有没有出现问题,医生都是有过错的,错在他没有通知老人的子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83岁,不管她的意识是否清晰,在老人看不懂单子的情况下,医生有义务通知子女,说清楚情况。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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