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位母亲去世,遗嘱里把房产和积蓄全留给了她弟弟,她的前夫和女儿认为她没给女儿留够应得的遗产份额,所以认为遗嘱无效,要求女士的舅舅把遗产还回来。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 北京,身患重病的李女士,在生命的最后时刻,选择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和所有存款,都留给了自己的弟弟李浩,而对年仅16岁的女儿玲玲,却分文未留。 李女士的前夫老吴得知此事后,怒火中烧。 他找到李浩,要求他归还房屋和存款,却被李浩以“姐姐留有遗嘱”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老吴和女儿玲玲将李女士的父母和弟弟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玲玲的代理律师指出,李女士的行为,看似是出于对弟弟的照顾,但实际上,却忽视了未成年女儿的基本生活保障。 法院最终决定,李女士的遗嘱一部分有效,玲玲也能分到一部分遗产。 无独有偶,有位刘女士想在自己离开后,能有人照顾丈夫张先生的生活,也想为自己和张先生多年来共同抚养的女儿小张留下一些保障。于是她决定把所有东西都留给张先生。她找来了朋友老胡帮忙代书,老周作为见证人。 然而,刘女士的病情日益加重,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她已经很难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只能断断续续地发出一些简单的词语。 “你要把财产都留给老张吗?”老胡一边写,一边问。 “嗯……”刘女士虚弱地应了一声。 “那小张呢?你有什么要交代的吗?”刘女士吃力地摇了摇头,又点了点头,似乎是想说什么,却又说不出来。 丈夫张先生坐在一旁,全程目睹了这一切。他没说什么,直接签了字。 刘女士过世,张先生为继承她的全部遗产,把养女小张和岳父告上了法庭,他手里拿着的是刘女士的亲笔遗嘱。 法庭上,张先生一口咬定遗嘱是刘女士的真实意愿。但小张却提出了质疑:“我妈当时已经病得很重了,根本无法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思,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存疑!” 更重要的是,小张指出,在她年幼时,刘女士和张先生就将她接到家中抚养,虽然没有办理正式的领养手续,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母女关系,这份遗嘱根本没考虑她。 法院最终认定,由于见证人老周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无法证明刘女士在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刘女士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分给了继承人。 这起案件,揭开了遗嘱继承中容易被忽视的角落,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必留份”制度的关注。 什么是“必留份”?即使立了遗嘱,法律也规定要给某些继承人留一部分遗产。 谁是“特定继承人”呢?《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的界定:缺乏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包括未成年子女、没有工作的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的配偶和父母等。 为什么要有“必留份”?这背后的逻辑其实很简单,就是为了防止一些“糊涂”的父母,在立遗嘱的时候,脑子一热,完全不顾及那些需要被照顾的家庭成员,把财产都给了外人或者偏爱的某一个子女。 这两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必留份”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它就像一道安全阀,既维护了公民遗嘱自由,又坚守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其实,继承遗产这事儿比你想的要麻烦得多。除了要留份的遗嘱,还有很多种立遗嘱的方式,比如自己写的、打印的、录像的、口头说的,以及经过公证的。每种方式都有对应的法律规定。如果操作不当,很容易导致遗嘱无效,引发家庭矛盾。 比如,在张先生和刘女士的案件中,如果刘女士在订立遗嘱时,能够更加谨慎,选择更稳妥的方式,比如公证遗嘱,也许就能避免这场官司,也能让自己的心愿真正得到实现。 而李女士的案例,则提醒我们,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不能只顾及自己的情感,更要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和无劳动能力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尽量做到公平合理,避免留下遗憾。 毕竟,“死者为大”不应该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尊重遗愿”也不应该以牺牲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找亲情与法律的平衡点,才是解决遗嘱继承问题的最佳方案。 原文刊载于律觀法说2024-08-30关于“北京一女子,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子和存款都留给弟弟,没有给16岁的女儿留下任何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