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这不算正当防卫!”江苏一男子,听说儿子在幼儿园被一个男孩戳破了头皮,领着儿子上

“这不算正当防卫!”江苏一男子,听说儿子在幼儿园被一个男孩戳破了头皮,领着儿子上门理论。期间,男子指着男孩一顿教育,男孩吓坏了,不敢言语。不料,男子见男孩没有任何回应,气坏了,猝不及防的给了男孩一巴掌,嘴里说着“听见了没有?以后还打不打人,回答我!”男孩摔倒在地。爷爷赶忙上前阻止,质问男子为何打人,男子表示太激动了,没忍住。接着,爷爷从旁边抄起塑料凳朝着男子扔过去,被躲掉,再次举起木凳试图攻击男子,没想到,男子直接冲过来推搡了爷爷一把,爷爷倒地受伤骨折。之后,男子被警方逮捕。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张强(化名)是个医院的在职医生,平时工作比较忙,性格也是比较冲动,但对自己儿子小羊(化名)却是非常宝贝,不容许儿子受到半点伤害。   小羊在一所幼儿园读书,因为是男孩,也比较调皮,喜欢和同班其他男同学一起玩耍,有时难免发生一些矛盾。   事发当天,小羊和男同学小树(化名)玩耍,小树不知从哪里拿来一个玩具,小羊同样也看上了,两人本来商量好一人玩一会儿。   但实际情况并发生了变化,小羊和小数都没有遵守约定,每次轮到自己玩时,就借口拖延时间,两人就发生了口角和肢体冲突。   在抢夺玩具过程中,小树力气比较大,拿着玩具试图推开小羊,不小心戳伤了小羊的头部,流出了鲜血。   老师发现后,第一时间个小羊作了应急措施,并送往医院治疗,还通知了小羊的父亲张强。   张强听说儿子被同学打伤了,立刻交代了工作,下班去幼儿园接上孩子,直接冲到了小数家理论。   小树的爷爷奶奶知道孩子打伤了对方,自知理亏,主动和张强道歉,但张强不止于此,要求小数坐在凳子上,自己则坐在对面,对小数进行教育。   张强告诫小数:“以后无论在学校还是社会,不能随便打别人,更不能拿东西打别人的头,听到了吗?”   小树被张强的气场吓坏了,哪敢说话,一言未发。   张强见小数没有任何回应,气坏了,大声喊道:“耳朵听见了没有,两只耳朵听见了没有?”   小树继续没说话,突然,张强对着小树的小脸就是一巴掌,小树当场飞出了凳子,摔倒在地。   张强打完后,立刻起身,大声说道:“看你以后还打不打人,回答我!”   小树的爷爷看到张强打人,立刻冲上去阻止,质问张强为何打小孩。   张强有些紧张,立刻道歉,说道:“对不起,我没忍住,我确实忍不住了。”   小树的爷爷听到这样的回复,也忍不住,抄起塑料凳丢了过去,被张强挡住。接着,爷爷再次抄起木凳,试图扔向张强。   不料,张强没等小树爷爷站稳,冲上来,猛推了小树爷爷一把。小树爷爷踉跄倒地,动弹不得。   事后,小树家人报了警,爷爷送医诊断为骨折,张强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采取强制措施。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张强因儿子被打伤找上门理论,却无端掌掴小树,推搡小树爷爷至骨折,或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相关规定,经司法鉴定程序,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显示,四肢长骨、髌骨骨折或者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等,属于轻伤二级以上。   就本案而言,张强掌掴小树,或许小树只是受了轻微伤,尚未达到刑责标准,但小数爷爷被推倒后,发生骨折,虽然具体哪里骨折不清楚,但警方已对张强采取刑拘,说明小数爷爷的身体损伤极有可能是轻伤以上,张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考虑到张强系冲动所为,且小树爷爷有一定过错,而张强如能够积极赔偿小树获得家属谅解,可能减轻刑事处罚。   同时,张强即便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张强行为也构成治安违法。   而小树是不满14周岁的人,小树爷爷是年满60周岁的人,张强打伤小树及其爷爷的行为,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属于情节较重情形,依法可以处最高15日拘留及1000元罚款。   2、小树爷爷在张强道歉后,余火未消,抄起凳子攻击张强,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但因情节轻微,可免予处罚。   所谓正当防卫,要求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对于已经结束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张强殴打了小树后,立刻意识到不对,向小树爷爷道歉,但小数爷爷没有接受道歉,开始推搡,然后拿凳子丢张强,其行为已经属于故意伤害,但因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且张强又错过,情有可原,可以免予处罚。   3、小树及其爷爷因受伤发生的损失,有权要求张强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此,张强殴打小树和其爷爷,致其损伤,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福利费、营养费及监护人合理误工费等,应当予以赔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