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买了个新手机,下班后,约了闺蜜吃饭,顺便炫耀一番。期间,闺蜜突然说手机没电,让女子借新手机打个电话。女子对闺蜜迷之信任,毫无防备,将手机递给闺蜜,就埋头吃饭。不料,闺蜜假装打电话,然后说肚子不舒服去趟厕所,就跑出去了。等闺蜜回来后,闺蜜故装作惊慌之色,说手机被一个黑衣男子抢走了,还主动报了警。女子第一时间安慰闺蜜没事,结果,警方调查后,闺蜜却被刑拘了。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陈女士(化名)在网上无意中看到某知名手机公司公布了一款新型手机,价格在7000元至8000元左右,有些心动,但评估了一下,有点超出自己承受范围了。 陈女士有些纠结,在某网购平台搜索了一下,发现这款手机还可以24期免息购买,立刻又来了兴趣,果断下了一单。 等手机到货后,陈女士体验了一下,觉得还不错。不过,陈女士还是准备让好闺蜜张某(化名)评价一下如何,再决定要不要退货。 陈女士下班后,约了张某去某餐馆吃饭,席间,陈女士将手机拿出来,给到张某,提议让张某给点意见,如果好的话,就留下了。 张某接过手机,发现是当下最新款机型,肯定值不少钱,心生贪念,准备“坑”一把这个好闺蜜。 张某体验了一把,回复陈女士手机很不错,哄的陈女士开心得不得了。 紧接着,张某开始实施计谋,先是说手机没电了,但有个电话急着打,询问陈女士是否可以借手机用一下。 陈女士自然是非常愿意借手机给闺蜜使用,嘴上还说着:“我们是死党,跟我客气啥,拿去随便用。” 张某将手机拿在手里,假装拨通了电话,然后起身,简单说了两句话,而陈女士则没多想,埋头吃饭。 随后,张某突然另一只手捂着肚子,和陈女士说肚子有些不舒服,想去趟厕所,而手机还得再用一下。 陈女士没发现什么端倪,让张某赶紧去,手机自己也不急着用,就让张某先拿去用。 等了一会儿,张某急匆匆的跑回来,上气不接下气,有点惊慌的说道:“我刚刚遇到了抢劫的,一个黑衣男子,把你的新手机给抢了,都看不到长什么样子,对不起。” 张某说完后,没等陈女士说话,就找旁边顾客借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 陈女士信以为真,让张某先坐下来,喝杯水压压惊,还不断说些安慰张某的话,而张某偷偷面带喜色,陈女士却没有发现。 警察到场后,调取了监控,发现了张某在说假话,因为张某并未遭到抢劫,而是去了一家手机店。 经询问手机店主,警方得知,张某去手机店将陈女士新手机打折卖给了店主,遂对张某采取了刑事措施。 陈女士被惊呆了,得知事情的她,后悔不已,内心在不断的自我否定,久久不能平静。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陈女士的闺蜜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骗得手机卖掉,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合上海高院的司法文件,诈骗他人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标准。 在本案中,张某利用好闺蜜陈女士的信任,编造要打电话以及肚子不舒服等故事,骗得陈女士主动交出手机,在将手机以6000多元卖给二手店,明显有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得受害人陈女士自愿实施了交出手机行为,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构成诈骗罪,依法最高可以处3年有期徒刑。 2、张某报假警声称陈女士手机被抢,涉嫌诬告陷害罪或治安违法,但该行为系为了诈骗手机采取的手段行为,被诈骗罪吸收。 在司法实务中,结合刑法规定,牵连犯指行为人处于某个犯罪目的,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多个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状态,但数罪之间存在目的和手段等牵连关系,依法应当按照目的犯罪来定罪处罚,即目的犯罪吸收手段犯罪。 在本案中,张某之所以主动报了警说手机被夺,是为了让陈女士相信手机是被抢走了,这只是张某骗取手机的一个手段而已,依法对报假警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 3、陈女士的手机被陈某卖给二手店主,但如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陈女士或可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符合善意、合理价格受让、已交付等三个要件,受让人就可以取得所有权。 在现行规定中,除了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等,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关键是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在本案中,张某将陈女士的手机以6000多元价格卖给了二手店,但陈女士的手机市场价值在7000元至8000元左右,售价在市场价的75%至85%左右。 结合司法解释,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就本案而言,张某的售价超过了市场价的70%,不算是明显不合理低价,也就是说,二手店或可以善意取得对抗陈女士返还。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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