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得知儿子在学校被同学欺负后,在学校门口拦截欺负儿子的小学同学,并仅是“口头教育”了同学20分钟,警告其以后不许再欺负人。谁料,同学回家告诉其家长并报警后。男子却被拘留10日。事后男子不服并以其又没有动手、同学欺负儿子在先、其只是为儿子讨要说法为由,两次告上法庭。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先生与妻子仅育有一个儿子。儿子小张平时很乖巧,学习成绩也不错,目前在当地某小学上学。男孩小王也在该小学上学,小王是小张的同班同学。
可某天小张回家后,却哭哭啼啼的和父亲张先生说,自己在学校上学时,被同班同学小王欺负了。
按理说,家长得知自己的儿子被同学欺负后,应当要第一时间去找学校老师反映情况,并通过老师来找到对方的家长,或者是直接到派出所报警处理。
只要张先生是按照上述方式处理,其可以要求小玉家长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等,且法律也会支持的。
可谁曾想,张先生得知儿子被人欺负却并没有依法维权,而是在学校门口接儿子时,直接堵住了小王。
在学校门口堵住到小王后,虽然张先生没有直接对其动手,但其却情绪激动的怒斥小王称:“如果以后你再敢欺负小张,用不了多久你就是一名少年犯”。
张先生一边用手在小王面前比划着一边警告称,:“我会安排初中生盯着你的一举一动,只要敢再欺负小张,盯梢的初中生就会拿砖头从后面砸你的脑袋让你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只能靠父母照顾一辈子!”
我们成年人一听,就知道张先生说的这些,都是吓唬人的,而且,张先生要的就是这个效果。
但小王还是小学生,他听不出来是真是假,并被吓得当场嗷嗷大哭。张先生本以为自己的目的达到了。
可小王放学回家并将此事告诉父母后,这事闹大了!
原来,小王父亲王先生得知小王在学校门口被同学家长当街拦截、恐吓后,第一时间就报警处理此事。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通过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属实后,立即将张先生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据此,公安机关因张先生是成年人、且是在学校门口拦截未成年人的,对其处以10日拘留处罚。
大家看看,家长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结果完全不一样。如果张先生先报警就占理,但现在刦反过来了!
但在张先生看来,其主观上只是想达到儿子以后不再被小王欺负的目的,而且,是小王欺负人在先的。因此,张先生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气,并告上法庭。
注意!张先生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本案举证责任在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能够拿出充分证据来证明张先生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程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会胜诉。
公安机关举证称:
监控视频显示,张先生在学校门口拦截未成年小学生20多分钟,且情绪激动的威胁、吓唬小学生,其违法行为不仅有监控证据证实,同时还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予以佐证,故违法事实清楚。
另外,公安机关对张先生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处罚前告知、处罚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即处罚程序上也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但一审败诉后,张先生还是不服并又提出上诉。
张先生上诉时称,其只是为儿子被小王欺负的事去找小王理论,并没有过激更没有动手,不构成违法。
小王父亲辩称:
小王被张先生威胁、恐吓后心惊胆战、两腿发软,回家后大哭,睡觉也不敢关灯。小王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依法应当要追究张先生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张先生当时的言语和肢体动作,造成了未成年人小王心理压力甚至恐惧。因此,张先生在学校门口拦截小王并非是正常交谈,且其行为足以造成小学生小王的心理压迫和心灵创伤。
综上,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作为一名父亲,张先生爱子心切!能够理解!但法律禁止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否则,就会一码归一码!分别评价!希望各位家长务必要引以为戒,即无论遇到任何事情,都务必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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