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得漂亮!”江苏,男子发现家人被绑架,先后2次报警求助。可3个值班民警却以不到24小时为由,拒绝出警。事后,男子的4位家人被绑匪杀害,男子父亲承受不住打击,自缢身亡。男子家破人亡,将3位民警起诉到法庭,最终男子获赔2183428.8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面对多次上门讨债的昔日好友,陈坚烦不胜烦,随口说了句:“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可他万万没有想到,正是这句话,给了好友马强启发。
几天后的晚上9点,陈坚惊慌失措地来到派出所报案。声称他的老婆和孩子以及母亲都被绑架了,请求民警立即去营救。
而且陈坚还知道绑匪是谁。因为他下班回到小区时,远远看见一群男人强行拉着一个女人上车,因太远他没有看清楚是怎么回事。
待他回家时,发现妻子和孩子都不在,后知后觉的他想起刚才的那一幕,顿时惊出一身冷汗。陈坚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可他在电话里急得团团转,接警的民警却满不在乎,还让他到派出所来说清楚。
陈坚挂了电话没多久,接到绑匪马强的电话:“你赶紧把60万给我送过来,否则我对你的家人不客气。”
陈坚哭求对方不要伤害他的家人,钱的事会尽快想办法,可陈坚早已欠债累累,别说60万就连5000块都拿不出来,短时间内根本筹不到这么多钱。
陈坚只能是先企图稳定对方,然后再寻求警方的帮助。
可当他来到派出所,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告诉当班民警时,他们却认为这是经济纠纷,且陈坚的家人失踪并没有到24小时不予立案为由,拒绝出警。
而且当班民警也没有制作笔录、录入警务平台。
可就因为他们的不作为,竟间接害死了陈坚的家人。凌晨时分,一直没有拿到钱的马强,跟他的同伙将4个人质残忍伤害。
后来,陈坚的父亲因承受不住打击,也自缢身亡。
那么陈坚跟马强之间究竟有什么恩怨呢?
陈坚原本跟马强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兄弟,陈坚大学毕业在外地创业,马强虽只有初中文化,但在家里也混得风生水起,成立了一个小公司。
陈坚创业初期,赚了不少钱。可后来,他的公司资金不周转不过来,面临倒闭。此时,陈坚想到自己的昔日好友马强,希望他能借钱助自己渡过难关。
陈坚说得天花乱坠,说他手上有一个很好的项目 ,只要资金到位回报率非常高,还承诺会给马强分红。
马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一次性借了60万给陈坚。
可哪承想,陈坚拿到这笔钱后公司情况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赔了个精光。可他又不敢跟马强说实话。
两年后,马强自己的公司也面临破产,他急救这60万周转。他一次又一次让陈坚还钱,陈坚一开始还耐心解释,承诺会尽快想办法。
当马强一次又一次失望后,愤怒到了极点,双方彻底撕破脸,到最后陈坚就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
马强冲动之下,找了几个朋友闯到陈坚家中,绑架了他的妻儿,想通过这样的方式拿回属于自己的钱,陈坚山穷水尽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
陈坚报警后,民警如果能够第一时间出警,这场悲剧就或许不会发生。
因此,陈坚认为是三位当班民警间接害死了他的家人,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陈坚认为当班民警玩忽职守,以失踪未满24小时为由拒绝出警不负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在陈坚看来,他亲眼看见自己的亲人被绑架,立即报警。当时情况危急,当班民警应该马上出警,不应该以是经济纠纷和失踪未满24小时为由,不予立案。
虽然正常情况下自然人失踪24小时之后,警方立案侦查,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有绑架、拐卖等嫌疑,警方应立即出警救助。
2、法院审理认为3位值班民警需要为此事承担责任,受到相应的惩罚。
《刑法》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三位民警在接警过程中,并没有制作笔录、也没有录入警务平台、明知道情况紧急,不仅没有出警,也没有向上级报告。
三人没有做好本职工作,错过了最佳救助时机,导致4名人质遇害,他们的死跟当班民警玩忽职守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此,三个被告构成玩忽职守罪。
考虑到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决他们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由所在单位赔偿家属2183428.8元。
3、《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马强出于信任,借钱给朋友投资,可陈坚生意失败,还不起钱又不说实话,总找各种理由哄骗对方。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有困难应该跟对方坦诚交代,拿出自己的态度,而不是破罐子破摔。所以说,这场悲剧陈坚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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