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怒江,女子陪2名客人喝酒,因客人卡中余额不足,女子遂乘坐客人的车辆回家取钱。岂料,却不慎从车内摔出来导致死亡。事后,女子的家属要求2名客人赔偿73万,KTV老板赔偿6万。可客人却说,她是成年人,是突发意外情况。老板则说,出事点不在店内,且女子非店内员工!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兰坪法院)
刘娟28岁,自从初中毕业之后,就来到城市里打工。后经熟人介绍,来到某KTV成了酒水推销员。
这份工作虽然不累,不过对从业者要求极高。除了最基本的年轻貌美之外,还要察言观色、能说会道。
经过几天的培训之后,刘娟很快就适应了新的身份,并且能够独立应对各种老板了。
事发当天,张超与刘军来到KTV消费。刘娟一眼就看出来,两人的身份应该是大老板,压根就不差钱,于是就端着酒杯凑了上去。
刘娟很会聊天,还没几句就逗的张超、刘军喜笑颜开,啤酒更是一瓶接着一瓶。
可是等喝完酒之后,刘娟带着张超去付款却发现,卡里的余额不足了。
张超建议,让刘娟跟着自己回家取钱。刘娟没有任何犹豫,就上了张超的车。
岂料,不知道是刘娟喝多的缘故,还是张超忘记了锁车门,在经过一处转弯路段时,刘娟被摔出车内,导致当场死亡。
事后,刘娟的家属要求张超、刘军,以及KTV老板赔偿73万、6万元。可双方均认为刘娟的死跟自己没有关系,遂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刘娟的家属一气之下将两方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案发当天,刘娟与张超等在KTV内饮酒。因为客人卡中余额不足,为了避免要不回酒钱,刘娟这才同意随张超回家取钱。刘娟的死,与KTV的相关制度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交警部门的确定,驾驶人张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78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应为刘娟的死负主要责任。
KTV老板辩称:
刘娟虽然在自家酒店推销酒水,不过并非酒店正式员工,双方也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且刘娟的出事地点并非酒店,跟随客人出门取钱,完全是刘娟个人行为。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刘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喝酒,也明知张超喝酒的情况下,依旧选择跟随张超回家取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娟家属要求赔偿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关于刘娟家属主张的,刘娟摔出车外是因为张超的不当操作导致,却并不能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加以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各方均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对于刘娟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过错大小进行赔付。
综上法院判决,机动车驾驶人张超承担50%责任,即赔付89638元。刘军承担30%责任,刘娟承担20%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