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的承包地在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强行施工。男子报警,民警经过调查后认为土地已经完成征收,对方施工合法。男子认为警方违法,于是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怎么判呢?(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孙亮今年62岁,是某村村民。根据当地发展的需要,其一块承包地被规划为经济开发区内。
随后,政府开始进行土地征收,因为其承包地内种植的是景观树,双方多次协商,但是最后因为赔偿标准相差过大,没有达成一致。
2023年3月28日,孙亮正在吃早饭,突然听人说他家地里来了几个挖掘机,正在将树木推倒。孙亮跑到挖掘机前拦住施工人员,质问为什么挖他家的树。某公司工地负责人表示这个地是他们买的,为什么不能挖,随后继续施工。
孙亮拼命阻止,并报警有人盗伐树木。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孙亮称征地时这些树没有补偿,现场负责人周梁则称涉案土地已被征收且一直无人认领树木。
随后,周梁并提交了《出让土地交接书》、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孙亮也提交了村委会证明,证明其未与任何单位达成征收协议。
随后,派出所认为这是土地纠纷,不归他们管,于是向孙亮作出并送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孙亮不服该告知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的结果维持公安部门的处理。
孙亮不服,将市政府和公安局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孙亮陈述其诉讼理由:
一、施工所在地是其合法承包地。孙亮表示,其涉案土地是1999年合法承包的土地,村委会可以证明。2001年开始播种树木,包括大约60余棵五角枫树、2棵国槐树;经过20多年的成长,已经可以作为商品树木出售,市场价值较高。
二、此地未达成征收协议,他还是土地的主人。村委会给他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项目征用时与孙亮户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
此证明能够证实此地未达成任何协议,目前他仍然是承包地的主人。
二、施工方强行施工破坏树木,是盗伐树木,属于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作为维护治安的专门机构,面对此违法行为竟然无动于衷,不予处理,很明显是不作为。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公安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安局追究施工方的违法行为的责任。 公安局则辩称,孙亮的实质诉求是其所称的地上附属物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没有得到补偿,属于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不属于公安部门的管辖范围。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民事纠纷、政府行政行为等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本案中,孙亮认为报警事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派出所应对其报警的树木被盗伐予以立案调查。
但是,根据在案证据,公司已取得该处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已经公示。
而孙亮也明确表明涉案土地未经其同意即被征收,也就是说他知道这块地早已被征收。
因此,此案是因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引发,属于土地纠纷。派出所认定孙亮的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正确。
法院最后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征收主体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根据现有证据,孙亮可请求征收主体向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孙亮的诉讼请求。孙亮不服,上诉称:
第一、他与公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之间,根本就没有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就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进行过谈判,所以事实上不存在拆迁补偿纠纷。所以事实上不存在拆迁补偿纠纷,本案就是治安违法案件或者犯罪。
第二、公司持有的《出让土地交接书》,不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所以,在没有就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进行过谈判情况下,该公司趁他不注意砍伐上诉人树木,就是盗伐林木。
第三、政府的任何文书,都不会授权一方民事主体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所以《出让土地交接书》不可能产生排除该公司盗伐林木行为违法性以及免除追究其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效果。 最后,孙亮提出质疑,派出所和一审法院认定拆迁补偿纠纷不是治安案件,这样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拆迁补偿纠纷,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附带审查其合法性:没有则请直接认定为违法”。
派出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是由土地征收引起,在案证据证明,不具有治安管理违法属性,不属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范围。本案的实质性纠纷是上诉人所称的其土地被征收但未获得补偿,依法应当另行主张。派出所做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书》程序并无违法不当之处。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