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上行驶时,突然被两名交警拦了下来,要求其打开保险杠上的LED灯,灯光打开后,交警认为,加装LED灯属于故意遮挡号牌的行为,遂依法对男子作出处罚,罚款记分。但男子却表示,其加装LED灯是保障行车安全,不影响号牌识别。交警对其处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晚9点多,男子杜某正在开车行驶时,突然听到后面有警笛声,杜某通过后视镜看了一下,上面的交警示意杜某靠边停车。
杜某心想自己也没犯事,就按照交警的要求,把车子停在路边。刚停下,就下来两名交警,要求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针对行驶证上的图片,交警看了一会,又围着车绕了一圈,接着交警询问货车车牌上的LED灯是怎么回事。
杜某刚开始说,就是加上一圈灯啊,主要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看上去也挺好看的嘛。
交警接着又说,你把灯打开试试。杜某按照要求做了之后,问题出现了,在摄像头下面,无论是正面,侧面,甚至斜面,都无法看清楚车牌号码。
交警对杜某说,你加装LED灯的危害清楚了吧。这摆明就是为了逃脱监管用的。而且你加上LED灯之后,严重影响对面来车的视线,很有可能造成对面来车司机短暂性失明,这是非常危险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
同时,还《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依法对杜某的驾驶证记9分。杜某一听就急了,说罚款事小,但是记分事大啊,自己的驾驶证这下要降级了,于是赶紧和交警协商,是否可以只罚款,不记分。
再说了,自己刚才也没开LED灯啊。但是交警却对杜某的说法很不认可,坚持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杜某不服,立即提起了行政复议,可复议的结果却是维持处罚决定,紧接着杜某又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交警对其处罚。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本案交警作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查处,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次,根据交警提供的现场执法记录的视频来看,杜某承认其在车里号牌下方加装LED灯,是为了遮挡号牌,躲避监控对驾驶车辆违法行为抓拍处罚,杜某明知遮挡号牌属于违法行为而故意为之,其行为构成故意遮挡号牌。
同时,非法加装LED灯在车上会令对向行车的驾驶人置于“闭眼”开车的危险之中,杜某坚持说加装LED灯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至于杜某主张交警曾经对其胁迫诱导,以致于其在讯问笔录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由于杜某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为交警依法对杜某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对杜某的诉求予以驳回。但杜某还是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杜某又说:
1.交警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安装LED灯曾经遮挡号牌的事实,一审判决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
2.自己已经明确说过了,交警对自己的询问笔录是在胁迫诱导下作出的,是无效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但一审法院仍然采用非法证据。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处罚的合理性。
就交警提供的对杜某所做的讯问笔录来看,杜某承认其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故意,并实施了利用LED强光干扰监控识别系统的行为,且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同时,交警还提供了案发现场的视频,同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也证明杜某有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因此,交警对杜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还是驳回了杜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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