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河北廊坊,女子子宫切除手术顺利完成后不久,突发急性脑梗死,医院立即把女子转到北京

河北廊坊,女子子宫切除手术顺利完成后不久,突发急性脑梗死,医院立即把女子转到北京某医院治疗,并组织医生给女子凑了10000元救命钱,女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这是医疗事故,在医院拉横幅、摆放水晶棺和花圈,甚至还在医院饮酒聚餐,以此来讨要说法。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看着妻子赵雅冰冷的遗体,张胜强不断的揪着自己头发,他没想到,生命竟然这么脆弱,妻子走的太突然。

赵雅51岁,之前一直说她肚子不舒服,张胜强也没当回事,每次都让妻子喝点热水。

前不久,张胜强终于抽空带赵雅去医院检查了一下,万万没想到,医生告诉他们,赵雅这是子宫肌瘤,也就是所谓的癌症。

谈癌色变,张胜强这才意识到,自己对妻子的关心爱护太少了,每天只忙着赚钱,全然不顾妻子的身体健康。

为了弥补对妻子的亏欠,张胜强把妻子送进霸州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好在,癌细胞没有扩散,发现的还算及时,只要做个子宫切除术,赵雅还能健健康康的生活。

张胜强马上给妻子预约了手术,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医院表示,一切指标正常,然后签署了手术风险告知书,赵雅也准备进入手术。

做手术前,赵雅紧张的手心都要出汗了,恐惧和担忧充满她的内心。张胜强紧紧握住妻子的手,耐心的安慰着她,等手术好了,他们还要一起出去旅游,一起给儿子带孙子。

9月5日上午9时,赵雅顺利进入手术室。

3个小时候后,手术室的门开了,医生表示一切顺利,赵雅也返回病房,生命体征非常平稳。

可谁知,两个半小时候后,医护人员发现赵雅不对劲,赶紧找来内科医生会诊,经过检查,认定赵雅有急性脑梗。

为了更好的救治,霸州开发区医院赶紧把赵雅转院至北京宣武医院,经过检查,确认为急性脑梗死。

因为床位受限,赵雅又被转院至北京右安门医院,该情况也及时向卫健局进行了报备。

第二天,张胜强告诉霸州开发区医院,赵雅的情况开始恶化,医疗费用紧张。霸州开发区医院赶紧组织医生捐款,凑了10000元救命钱,及时送给赵雅,帮助她度过难关。

可谁知,3天后,张胜强主动放弃在北京治疗,带着赵雅来到坊第四人民医院治疗。

回来刚2天,赵雅就没有了生命体征,被宣告死亡。

看到妻子突然离去,张胜强实在接受不了,他认为,这一切都是霸州开发区医院手术导致的,这肯定是医疗事故。要不是做手术,妻子至少还能多活好几年。

于是,张胜强带着家人,在霸州开发区医院霸州开发区医院挂起横幅,把赵雅的水晶棺摆到医院大厅,要求医院给个说法。

医院认为他们都是按照法定程序来的,手术很成功,赵雅是因为急性脑梗死,不是他们的责任。他们还人道主义救助了10000元,怎么还这么胡闹。

张胜强却坚持是医院的过错导致赵雅死亡,必须要医院赔偿。

双方协商不下,医院报警求助,并主动向卫健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

警察到来后,劝阻张胜强要合法维权。

张胜强不但不听劝阻,还在医院侮辱谩骂,把花圈也摆到医院,还在医院大厅烧纸钱,饮酒聚餐,闹着要医院给他赔偿。

那么,张胜强能够得到医院的赔偿吗?

1、不是谁死谁有理,医院是否赔偿,需要看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看他们是否存在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如果经过鉴定,医院确实严格遵守了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救治,那医院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生当时表示,手术很成功,后来又突发脑梗死,这才导致赵雅死亡,所以,有没有问题,需要等待鉴定结果。

2、如果鉴定结果证明,赵雅的死和手术有关系,那医院存在过错,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旦证明医院有过错,民事上,医院需要给张胜强进行赔偿,行政管理责任上,相关医务人员也会受到处理。

这一切的前提,都建立在鉴定结果上。张胜强这么闹,并无意味着他就是有理的。

3、警察多次给张胜强提醒合法维权,他不仅不听,还在医院饮酒聚餐,这非常不理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企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目前来看,张胜强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罪,再不收手,只会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维权可以,但一定要合法维权,在医院饮酒聚餐,这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