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辉,一男子在网上聊天,认识了一对夫妻,夫妻俩思想前卫,邀请他一起发生关系,男子经不起诱惑,一共参与了4次,之后他越想越怕,这种活动违反了法律,于是他果断退出,和他们断绝了联系,谁知过了3年,警方说他涉嫌聚众淫 乱,将他刑拘,男子不服,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河南卫辉人民法院)
李晓亮累的气喘吁吁,他穿上衣服,迅速的逃离。
回到家里,李晓亮大骂自己是个变态,他竟然和夫妻俩发生了关系。
李晓亮来自农村,他早早辍学,在工地上打工,他天天搬砖,身体锻炼的极为强健。
李晓亮没有文化,但也挡不住他的思想,他也想追求美好的生活,希望能娶妻生子,安定下来。
可是他挣得工资,根本买不下房子,不可能在城里安家,他随着建筑大队,四处漂泊,哪里有活,就到哪里。
他思念着父母,童年的时候,有父母的庇护,可他长大才知,家里除了那几间破烂的房子,他们一无所有。
李晓亮无奈,才辍学挣钱,他远离家乡,十分的孤独。
夜深人静,他打开了手机,他想找人聊天说话,就进入了一个聊天的网站。
他用手机号注册了一下,在里面畅所欲言,他可以伪装成大佬,也可以到处吹牛批。
没有人知道他的悲苦,他可以天上地下,胡吹冒料,没有人会看不起他。
没过多久,有人加他,给他专门发来了一条消息。
那人的信息中说,他是个男子,李晓亮正想划走,那人又发来了邀请信息。
信息上注明:特殊活动,李晓亮心里好奇,立刻和对方建立了联系。
双方就两性关系,和他聊了起来,原来对方是一对夫妻,性格激进,对性关系保持开放态度。
他们和李晓亮距离很近,看他的头像十分的健壮有力。
于是夫妻俩申请他做好友,要求他加入狂欢活动,李晓亮十分好奇,夫妻俩咋能和别人同时发生关系。
他血气方刚,毫不犹豫的答应加入,他要一探究竟,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谁知见面之后发现,对方是一对年轻夫妻,他们刚刚结婚不久,夫妻俩思想很是超前活跃,更比其他人开放的彻底。
李晓亮被他们说动,跟随夫妻俩来到宾馆,他的三观直接震碎,原来还可以这样互动。
第一次的经历让他兴奋不已,他大涨了见识,第一次尝到这种奇特的关系。
三个人打的火热,李晓亮连续4次都和夫妻俩发生了奇特关系。
可是毕竟这个活动超出了普通人的认知,李晓亮心里害怕,他还年轻,还未娶亲。
万一触犯了法律,后半辈子就会毁掉,这种不健康的关系,还有染上azb的可能。
李晓亮回来思绪万千,他觉得不能够再这么下去。
他果断把夫妻俩拉黑,这种扭曲的关系他十分后怕,越想越觉得后悔不已。
所幸那些人并未纠缠,一晃时间就过去了3年,李晓亮几乎忘记了这件事情。
谁知有一天,派出所打来电话,要他配合调查,警方认定他涉嫌聚众淫 乱,将他拘役。
原来,那一对小夫妻被警方抓获,供出了3年之前和李晓亮曾经发生关系。
李晓亮大吃一惊,自己虽说参与过这对夫妻的关系,可是只有4次,何况3年前就和他们一刀两断。
自己仅仅只是参与人员,根本不是组织人员,他只是受到邀请后才去参与。
何况从时间上来讲,这件事早已过去3年,自己已经改过自新。
3年已经超过了行政处罚时效,因此,李晓亮认为,公安机关应该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决定。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警方认为,根据小夫妻提供的信息,李晓亮4次参与了活动,李晓亮对此也供认不讳。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警方认定李晓亮涉嫌聚众淫乱,对他的处罚并无不妥,事实清楚,合规合法。
2,李晓亮辩解,自己是受到邀请后参加了4次,并不是自己组织。
何况,3年前就和他们断绝来往,已经超过行政处罚的追溯期。
《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况,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李晓亮认为,警方没有权利将自己拘役。
3,法院认为,李晓亮是初犯,并主动配合调查工作,交代作案事实,存在自首情节,未对社会造成危害。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李晓亮拘役3个月,并缓期6个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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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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