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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该不该赔!”北京,一小伙酒后无证驾车,和别人的车发生剐蹭,起了肢体

“好心办坏事,该不该赔!”北京,一小伙酒后无证驾车,和别人的车发生剐蹭,起了肢体冲突。朋友担心小伙脖子上戴的大金链子被弄丢,主动让小伙摘下后挂在自己脖子上。之后,小伙和对方冲突愈演愈烈,朋友上去拉架。没想到,朋友不小心把大金链子弄丢了,报警后,也没有找到。事后,小伙将朋友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金价的市场价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尚(化名)是个20几岁的年轻小伙,高考毕业后,就出来打工,攒了点钱,买了一辆二手车代步,但却没有考到驾驶证。   陈尚有点爱炫耀,花了4万多,去金店买了一条大金链子,整天挂在脖子上,生怕别人说他没钱,但熟悉的人都知道他的经济条件。   陈尚爱喝点小酒,在一次聚会上,陈尚开车去参会,酒桌上,朋友都劝陈尚不要喝酒,等会还得开车回去。   但是,朋友越劝酒,陈尚就喝的更起劲,饭菜还没怎么吃,陈尚就有点醉的不省人事,靠在桌子上小憩了一会儿。   陈尚醒来后,见朋友都吃的差不多了,就叫上朋友卢聪(化名)回去,还不让卢聪开车,非要自己开。   陈尚晕乎乎的,开车不到2分钟,在右转时,没注意,和直行车辆发生了剐蹭。陈尚立刻熄火停车,下车后,先发制人,要求对方赔偿。   对方见陈尚喝醉了酒,本不想纠缠,打算开车走,却被陈尚拦住,双方发生撕扯。   卢聪见陈尚和对方扭打在一起,立刻注意到陈尚脖子上还有一个大金链子,担心弄丢了,上前让陈尚将金链子先给其保管。   陈尚摘下金链子,交给卢聪,嘱咐“好好看管,不要掉了。”卢聪连连点头,并口头保证“没问题。”   卢聪接过金链子,挂在脖子上,从旁盯着陈尚和对方对峙。   不一会儿,陈尚和对方又扭打在了一起,疯狂厮打,而陈尚借着酒劲,不断攻击对方,对方明显不敌。   卢聪担心冲突升级,遂上前去拉扯陈尚,试图阻止其继续伤害对方。   期间,有路人报了警,警方到场后,双方矛盾才平息下来。   陈尚第一时间找卢聪询问大金链子放哪里了,卢聪摸了摸脖子,发现金链子不见了,当即四周查看,但未看到。   之后,警方也协助搜索,但没有找到。   事后,陈尚找到卢聪,要求其赔偿金链子损失5万元,否则起诉,遭到卢聪拒绝。   无奈,陈尚将卢聪告上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陈尚无证加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除刑事责任外,还会面临罚款及拘留的处罚。   《刑法》第133条之一条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陈尚喝酒比较多,如经鉴定,血液酒精浓度达到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则属于醉驾,依法构成该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结合两高司法解释,即便陈尚血液酒精浓度不超过150mg/100ml,因陈尚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且没有驾照驾驶机动车,属于依法应从重处罚情形,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等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警部门有权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陈尚,如果有驾照,除了要吊销驾照外,还会在5年内没办法再考取,而没有驾照的情况下,则面临最高15天拘留及2000元罚款。   2、卢聪为陈尚保管金链子,系无偿保管,但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对于无偿保管情形,保管人承担的相对无过错责任,只有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不用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卢聪主动为陈尚保管大金链子,虽然是好心帮忙保管,也是无偿的,但正因为是其要求陈尚将金链子给到其保管,才更应该合理注意才对,至少要将金链子当作是自己的东西一样保管。   但是,卢聪没有时刻注意,而是始终注意力在陈尚对对方冲突上,在上前阻止时,没有妥善保管金链子,导致弄丢。   而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卢聪有义务对自己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但显然卢聪很难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赔偿损失。   3、卢聪弄丢金链子,依法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计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但陈尚作为成年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就本案而言,陈尚购买金链子时,有发票及转账凭证,且买入价格是4万多元,但因金价攀升,此时金链子的价格有所上升,这意味着,应当按照卢聪丢失金链子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失。   而结合《民法典》的规定,陈尚如果不是与别人冲突,也不会导致金链子丢失,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卢聪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只支持了陈尚主张赔偿金额的50%。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