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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漂亮!”广西一小伙,将电动车放在家门口,却遭贼了。小伙听到动静,立刻追了上

“判的漂亮!”广西一小伙,将电动车放在家门口,却遭贼了。小伙听到动静,立刻追了上去,途中求助了外卖员,还报了警。小偷被追逐后,惊慌之下,摔了一跤,弃车逃离。小伙是个练家子,追上后,三下五除二将小偷制服。不料,小偷突然冠心病发作,当场昏倒,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小伙因与小偷有肢体接触,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却有不同观点。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蔡虎(化名)为了上下班方便,就特地买了一辆电动车,因小区停放电动车棚位置有限,又考虑到安全问题,平时就把电动车放在门口。   蔡虎也听说过小区有人丢过电动车的事情,所以蔡虎就特地让家人要帮忙关注一下电动车,看到有陌生人走近时,顺便就提醒一下。   事发当天,蔡虎将车停在门口,就回家忙碌了起来,刚准备要休息一下,就听到有人在外面喊:“有人偷电动车了。”   蔡虎来不及多想,立刻冲到门外去看,远远看到小偷陈某(化名)正挪走的电动车就是自己的电动车,随即大喊:“别跑,站住!”   陈某转头看到蔡虎追上来,骑着电动车就跑没影了。蔡虎没有放弃,看到有个男子骑着电动车恰好也去这个方向,商量让其帮忙去追一下陈某,男子欣然同意。   蔡虎搭着男子电动车,紧追不舍,期间,蔡虎还拨打了报警电话,实时汇报情况。   而陈某显然不太会骑电动车的样子,途中都是歪歪扭扭的,加上做贼心虚,有些慌张。   眼看要追上了,陈某突然撞倒了前方一个墩子,摔了一跤,陈某起身,没顾得上电动车,试图逃离。   蔡虎平时有健身,身体很是强壮,不打算就此放过陈某,下车后,继续追了上去。   几分钟后,蔡虎追上了陈某,一只手扯住陈某的手,另一只手则强压陈某背部,再利用脚将陈某控制住,陈某动弹不得,倒地挣扎,但被蔡虎死死压住。   突然,陈某身体出现异常,随即昏迷,失去了反抗,而蔡虎还没有意识到,将陈某第一时间交给警方,警方发现后,立刻送医抢救,但已经错过最佳救助时间。   警方调查后,认为蔡虎在控制陈某过程中,与陈某有互相肢体对抗,而陈某突发疾病死亡,蔡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报批准后,予以逮捕。   之后,检察院审查认为,蔡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对其提起了公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检察院认为,陈某已经弃车逃离,而蔡虎继续上前与陈某发生肢体冲突,继而引发陈某发病死亡,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刑法第15条规定,刑法上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行为人可能预见到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后者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   在本案中,蔡虎追逐陈某属于正常的自助行为,而在陈某已经放弃车辆逃跑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蔡虎不属于正当防卫,其应该预见到继续和陈某纠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存在一定过失,造成了陈某死亡结果,构成犯罪。   而考虑到陈某有违法行为在先,蔡虎对其实施控制行为,情有可原,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进行量刑。   2、蔡虎认为,其在对陈某实施控制行为时,自始没有采取过激行为,而陈某盗车是违法行为,其有权制止并在控制之后扭送至警局。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等等。   在本案中,陈某虽然已经放弃了电动车,但其行为时盗窃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蔡虎作为受害人,持续在追逐陈某过程中,即便其弃车逃离了,仍有权对其实施一定控制行为,以让陈某绳之以法。   而且,蔡虎虽然与陈某有肢体冲突,但蔡虎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整个过程,蔡虎与警方保持联系,还有证人能够证明。   也就是说,蔡虎采取制止手段合理,而目的也是为了让陈某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不存在过失,不应负刑事责任。   3、经过审理,法院判定蔡虎不构成犯罪,宣告蔡虎无罪。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也就是说,蔡虎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是看蔡虎在制止陈某过程中,是否能够预见到陈某可能发生冠心病死亡。   在本案中,陈某患有冠心病,但蔡虎作为外人无法知晓,而蔡虎采取手段较为温和,并无过激动作,无法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陈某冠心病突发。既然无法预见,也就不存在过失,不构成犯罪。   对于本案,值得一提的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责任认定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如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等侵权责任,不排除被法院部分支持可能。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讨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