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生假期去学校食堂充饭卡,因为玩手机没有注意食堂玻璃门是关闭的,一头撞上食堂的玻璃门,食堂玻璃门应声碎裂,自己也因此受伤。事后,大学生认为学校食堂的玻璃门使用的并非安全玻璃等,向学校索赔2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小杨是某大学大四学生。去年国庆放假,小杨因故在学校呆着,没有回家。
一天中午12点多,小杨因为饭卡里没余额了,便和同学一起前往食堂充值饭卡。
学校食堂门前1米多处有个门帘,小杨走到前头,走到食堂门口,一边低头看手机,一边将门帘拉开。
小杨误以为食堂的玻璃门像往常一样开着的,也没抬头查看,拉开门帘后继续前行,结果一头撞在食堂关闭的玻璃门上,不仅导致食堂的玻璃门破裂,还因此脸部受伤。
小杨的同学见状连忙联系了班长并拨打了120了,将小杨送医治疗。
学校的辅导员、书记得知此事,而后赶赴医院,帮助小样办理入院、治疗相关事宜。
经医院诊断小杨面部损伤,下肢开放性伤口,医院随后给小杨进行了清创缝合手术。
事后,因学校为每个学生都购买了意外险,学校又帮小杨理赔,保险公司赔偿了小杨的医疗费。
怎料,小杨不愿意了,认为按照国家标准,学校食堂的玻璃门应当使用钢化玻璃等安全玻璃,但是学校却没有,从而导致自己受伤,要求学校赔偿。未果后,将学校告上法庭,申请伤残鉴定并索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法庭上,小杨讲述了事情的经过,除了认为学校食堂的玻璃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外,还认为学校没有没有张贴警示标识、突然将平常处于敞开状态的门锁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面对小杨的控诉,学校觉得自己很冤,辩称:
第一、学校食堂的玻璃门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第二、食堂玻璃门上均有蓝红色横杠、推字样的明显标志,一般人均能轻易区分,门帘与玻璃门还有一米左右的缓冲地带。
第三、小杨系大四学生,其已在校园学习、生活、就餐4年有余,对周围的环境十分了解。
第四、通过监控视频内容可以看出,小杨手持手机上台阶并行进餐厅,才撞上学校的食堂门。
第五、事发后,学校辅导员、书记等人在第一时间前往医院陪同就医、看望、慰问,出院后向杨某某提供了生活上的照顾,并联系保险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综上辩称,学校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小杨的损失系小杨因为玩手机疏忽大意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另根据小杨出示其所被撞伤玻璃门的照片,查明学校食堂的玻璃门系双扇玻璃门,未被撞一侧玻璃门中间处贴有两条蓝色警示条,并贴有红色“推”字样警示词。该双扇玻璃门中间有明显的两个黑色扶手。
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认为,小杨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该校大四学生理应对学校环境相当熟悉。学校食堂玻璃门显眼处贴有醒目的蓝色警示条,且贴有《推》字样警示词,足以引起进出食堂人员的注意,就算未贴有该警示词,该玻璃门显眼处有醒目的扶手,足以判断玻璃门的存在。
事发时,学校处于国庆放假期间,食堂未营业,且十月份正处乌鲁木齐入秋刮风时间段,食堂门处于关闭状态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认为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小杨受伤系进入食堂未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所造成。驳回了小杨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小杨不服,又提起上诉,除了坚持一审的观点外,还表示,当时看到了内部有人走动,从而判断食堂的玻璃门是开放的。
二审法院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认为,据事发地点的图片显示,学校食堂门为玻璃门,该玻璃门带金属框架和门把手,且玻璃上贴有醒目的蓝色警示条,且贴有“推”提示词。二审庭审中,小杨本人也承认知道玻璃门的存在,事发之前自己也看到了玻璃门。可以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事发原因并非因案涉玻璃门设置不合理,或者因玻璃门未设置明显标志导致行人难以发现辨别从而引发碰撞。
小杨称该玻璃门平时均为开放状态,事发时该门为关闭状态。还称事发时,其透过玻璃门看到餐厅内部有工作人员走动,从而判断该门处于开放状态。
小杨作为一名成年人,对于玻璃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应有正确判断标准,不能仅凭餐厅内部是否有人进行判断,其对玻璃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出现误判。
综上,可以排除了非因案涉玻璃门设置不合理,或者因玻璃门未设置明显标志导致小杨未注意从而引发碰撞受伤,而小杨的损伤系因对玻璃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出现了误判所致。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小杨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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