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又出事了!广东广州,女子将1000万元存入银行,存款期限为半年。4个月后女子查询账户,发现1000万元只剩6毛2。协商无果后,女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归还1000万存款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女子的诉求,并负担8万余元的受理费。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虽有不同结果,但1000万元损失惨重!
(案例来源:京报网)
李芸收到一审判决书欲哭无泪,她的10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她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存款及利息。
结果一场官司打下来,不但1分钱没拿回,还被要求承担8万多元的案件受理费。
李芸不服,继续上诉,二审终于迎来曙光!
李芸开了一家公司,她有个朋友叫韦凯,在建行某营业网点工作。韦凯因为没完成存款业绩,找到李芸请她帮忙。
韦凯向李芸透露,在他们那里存入大额存款,有高额利息。
而且,存款后3天内就可支付利息,但前提是:不能办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短信提醒。
李芸和韦凯是多年的好友,考虑到存款利息比较高,她决定将其他账户里的钱转入建行。
这样,既帮朋友完成存款业绩,还能获得高利息,可谓一举两得。
李芸很快就在建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
当天就从其他银行的账户,向新办的建行卡里转账了1000万元。
几天后,韦凯果然给李芸的另一张银行卡里打入了1000万元的半年利息,共62万元。
之后,李芸因业务去了国外出差,4个月后,李芸回国去银行查询账户,发现账户已空。
她要求工作人员查明存款去向,而工作人员却称:无权告知资金流向!
无奈之下,李芸只好报警求助。
在民警的要求下,银行经过查询发现,李芸的1000万元,被转入了某公司的账户。
通过银行提供的长达5米多账户流水,民警很快发现了问题。
转账是通过一份《授权委托书》,账户5天内密集转账200多笔,都是转入了同一家公司的账户。
具体情况是:第一天转账就高达81笔,第二天转账21笔。
第二个月,一天之内又向该账户转账20笔,第二天转账40笔,第三天转账39笔,就这样,李芸账户里的1000万元全部被转走。
而委托书的签字人不是李芸,李芸的银行卡4月份办理,授权委托书3月份就有了。
民警经过调查,很快就查明这一切早有预谋,而罪魁祸首就是李芸的朋友韦凯。
韦凯被抓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韦凯和某公司合伙密谋,利用他和李芸的关系,由他出头以高息为诱惑,骗取李芸存款1000万。
之后,韦凯利用李云存款时留存的信息,伪造了《委托划款授权书》,短时间内将李云的存款全部转走。
韦凯及涉案人员全部被抓,涉案公司被罚,然而李芸的1000万存款却没有了着落。
李芸认为,自己的钱是存在银行的,钱丢了银行必须负责,他持银行卡找到银行。
但银行以李芸贪图高息,泄露存款信息为由,将责任推的一干二净。
多次协商无果,李芸将银行起诉,要求返还1000万本金及利息。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认定该案?
1、储蓄合同纠纷
李芸在银行窗口办理存款,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因此,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和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
2、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应当保障储户账户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资金转移。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因此李芸有权要求银行返还1000万存款及利息。
3、一审判决驳回李云的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万多元。
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芸贪图高息,泄露个人信息造成存款被盗,判定李芸自行承担责任。
一审驳回李芸的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860元。
3、对一审判决,李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李芸提交了新的证据,她在存款时并没有授权第三方交易。
韦凯是银行内部人员,一天之内成功转账80多次,存在违规。
而银行没有尽到对其出示的委托授权书进行严格审查,明显存在过错。
对此,银行辩称,韦凯之所以能转走钱,是因李芸和韦凯是朋友关系,是李芸泄露了个人信息造成的。
因客户个人过错,存行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储蓄合同中,应负责储户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李芸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银行与李芸应按各自过错承担存款损失。
银行在李芸帐户在5天内聚集转帐200笔流入同一帐户,银行沒有监管到异常,表明银行控制系统存有不足之处。
而李芸未开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未能及时发现账户多次对外转款,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判令银行向李芸赔付4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该裁定为终审判决。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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