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朋友欠男子110万还不上,提出用价值200万的途锐豪车抵债。男子欣然答应,并过了户。第二个月他就为车做了份190万保额的保险。几个月后一场意外车祸,保险公司认为他毫发无损,车却面目全非,是骗保,只愿赔偿六七十万。男子大怒,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传奇故事)
郝建前些年生意做的大朋友交的多,性格豪放,为人仗义的他钱也没少往出借。
然而,近几年生意一落千丈,经济紧张,他的压力越来越大。
几年前,他借给好友钟宸110万,可朋友关系不错咋张嘴往回要呢?
犹豫再三后,他还是打去了电话,钟宸却不提还钱的事。后来竟不接他电话了!
郝建纳闷了,这是啥意思?没办法只能去公司堵他。
钟宸见到郝建有些尴尬:“哥,我生意一败涂地,还不上钱没脸见你呀!”
“兄弟,我也是…才找你催账,大家都难!郝建也很为难。
二人喝着茶,互诉苦水,这生意食之无味,弃之可惜!都处于窘困境地。
哥,实在不行,用车抵债吧!这是价值200的途锐,抵欠你的110万,怎么样?钟宸突然提出解决方案。
不、不,我没那意思,怎能要你车呢!这样做不妥。
哥,我车是新车,如卖掉还账可惜了,多好的车成二手就不值钱,给你我不心疼。
郝建心想,不要车欠钱还不上,200万的车抵110万,肯定也不亏!他欣然接受了。
随后二人办车辆过户,撕毁了借条。
第二个月,郝建就在车险业务的推荐下买了年缴费25000元,保额190万的保险。
谁知,几个月后,一次谈业务途中,路过一处偏僻狭窄国道时,因接电话不慎掉落,拾电话节骨眼,一辆大货车从弯道出闪出,疾驰而来。
他恐慌之中,紧急避让,车速太快,打方向盘过猛,车子摇晃着冲向路边的大树,只听咔嚓一声,粗壮的大树被撞成两截,砸在他的车身上。
当郝建从车里爬出来,车已面目全非,不成样子。他摸摸胳膊腿都在,他长吁一口气,庆幸自己命大!
随后他报警,随即交警和路政局人员陆续赶到,做了事故现场勘察,他撞断树被路政罚款720元。
郝建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一个月后他才接到了定损通知单。
他当时就懵了,车已成报废状态,怎么只赔偿六七十万?当时可是做的保额为190万的高额保险的!
他找保险公司理论:你们保险公司高保低赔,这不是骗人的吗?
“你觉得不合适,就去起诉啊!”保险公司一句话把他怼了。
郝建一听火了,上保险时,各种忽悠上高额保险,怎么一出事就这态度?
你人毫发无损,车却面目全非,你是骗保,去法院告也告不赢。
保险公司不讲信誉还诬陷人!郝建愤怒地把他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进行理赔。
1、保险公司认为,郝建车辆事故严重,他人却安然无恙,怀疑他有骗保嫌疑。
《刑法》第198条,(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公司说他们出过无数次险,车撞那么严重人却啥事没有,这事蹊跷。
另外经调查,他的车在做保险前5个月曾出过一次大水泡至仪表盘的严重泡水事故,直接定残损19万,实际上就台报废车。
这种情况又做190万高额保,目的不纯。并且郝建拿不出任何购车凭证。
他们请人给车辆做了司法鉴定,显示车辆事故是4月21日发生,可郝建是6月份申请报案,时间不符。
保险公司认为是郝建把他的车牌摘下按在别的车上,然后把报废车拖至现场,自编自演的假象,就是为了骗保。
2、郝建拿出证据自证清白。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他的车没购车凭据,因是朋友抵债110万,关系好没留证据。泡水成报废车朋友并未告诉他,他也是第一次听说。
事故车,保险公司为啥还撺掇做25000元保额190万的保险?这不是自己愿意做的,是保险公司推荐的。
交警大队违章记录显示,4月11号,4月24号,5月13号,这辆车有三次违章,说明这段时间车都在正常行驶中,时间咋不对的?
保险公司私自找人做的车辆鉴定不准确,简直是胡说八道。他不认可。
事故现场时,交警和路政都进行了勘察,交警有记录,路政有罚单,这都是证据。
没听说过,事故就必须人车双毁,人无伤残是幸运,不能为不理赔的理由!
3、最后法院判决。
《保险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法院经双方同意,再次做了司法鉴定,证明郝建的车确实是这次事故损毁,并无骗保。
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应赔付郝建1103150元,限判决生效10日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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