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五年级男生误闯女厕所,引起同学们的哄笑,男生感到很难堪,留了遗书给班主任要自杀,班主任劝说之后,还是没有避免悲剧的发生,男生的母亲便将学校上法庭,学校要赔32万余元给男生母亲,但这位母亲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新京报)
叮叮叮,下课铃声响起,内急的小付来不及了,匆匆忙忙就冲出教室,要去上厕所,他新来到这个学校,对周围的环境还不熟,还不知道厕所在哪里。
他看着同学多的地方,就知道那里是厕所,也顾不上那么多,埋头就冲进去。
直到一阵清脆的女生的笑声响起,小付才知道自己走错了厕所,他来到女厕所了。
真是太丢脸了,小付意识到自己跑到女厕所之后,脸都通红通红的,他赶紧退出女厕所,跑进男厕所。 上完厕所之后,他出来还看到一帮同学在笑他,他当时就感觉到无地自容,他从来没有被同学这么笑过,他真的难以接受自己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回到教室,他坐立难安,一想起这件事情,就一直感到很羞愧,他沉浸在羞愧中,无法自拔,连课都听不进去。
小付有一个习惯,总是将自己内心的想法和感受写在日记上,那一节课他无心听课,写了一节课日记,但他还是无法排解内心的羞愧。
他只是一个五年级的男生,他根本不知道如何让自己内心的羞愧远离自己。
他想到了死,于是他给了一份遗书班主任刘老师,说他要自杀了。
当时刘老师看到小付留下的遗书,也是吓了一跳,就赶紧找小付谈话,还以为他遇到了什么糟心的事情。
通过谈话才知道,小付仅仅只是因为误上女厕所被取笑而已,并不是什么大事,他劝解小付不要多想这件事情,而他也觉得这只是小事,自己也跟小付谈心了,所以他没有通知孩子的父母。
就是这么一个疏忽,导致小付发生了悲剧,小付竟然还是想不开这件事情,竟然从高楼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发生这样的事情,小付的母亲罗女士,哭得昏天暗地,这是她优秀的孩子啊,统考中,孩子都经常获全班第1名。
在罗女士眼里,儿子乖巧懂事,成绩又那么的好,当然在培养孩子这方面,她也是付出了很多的努力。
她一直都很注重培养自己的孩子,也花了不少的心思在孩子身上,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老师能够提前告诉她,她也会疏导孩子的心理,她是不会让孩子发生这样的悲剧的。
发生这样的事情,罗女士觉得这都是学校老师的错,如果班主任在得知孩子有自杀倾向时,能够及时通知家长,那么这件事的悲剧一定是可以避免的。
可现在就是因为老师的疏忽,才导致孩子在学校发生这样的事情。
而班主任也很委屈,孩子遇到的只是一件小事,他也跟孩子谈心了,也尽到了自己的教育义务,发生这样的事情,也是他不希望发生的。
这样的悲剧谁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被家长追究责任,他也很无可奈何。
罗女士在不到合理的处理方式,就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一审法院上,罗女士和学校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1、罗女士认为,孩子只是五年级的学生,有很多东西不能正确地认识到,孩子已经将自己自杀的倾向告诉了班主任,那么班主任就要尽到告知的义务,学校要尽到管理的义务。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付只是心里出现了问题,也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就应当通知父母,并且密切关注小付,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学校和老师没有尽到这方面的管理义务,确实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学校这方面认为,老师已经劝解教育过孩子,已经尽到了教育的责任,孩子在主观方面追求这个结果的发生,本身孩子也是有一定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虽然老师没有多大的过错,但是孩子毕竟在学校发生这样的悲剧,老师也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学校不能推脱责任。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学校是一个教师教书育人的地方,不但要注意孩子平时的安全,还要注意孩子的心理健康,孩子在学校发生这样的事情,就是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校方要承担40%的责任,需要赔偿32万余元给罗女士,并且向罗女士道歉。
对于这样的结果,罗女士并不满提起了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