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撞到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女子,还误把油门当成刹车,导致女子高位截瘫,法院判男子赔偿200万元,男子却对女子父亲连啐了几口:“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案例来源:水母热点在线)
天气酷热,中午一点左右,刚下班的唐瑞骑着自行车走在回家的路上。
与此同时,王浩刚吃过饭开着车准备去找朋友喝茶,因为想着下午要谈的事,加上大夏天中午很热路上行人很少,王浩就有些三心二意起来。
车子行驶到一个转盘旁边时,唐瑞正骑着自行车路过,结果,王浩因为跑神加上疏于观察,根本没有看到唐瑞,等到发现时,自行车已经在眼前了。
王浩吓出了一身冷汗,他赶紧踩刹车,谁知道忙中出错,竟然将刹车踩成了油门,车子轰鸣着冲了过去,将自行车撞倒在地,唐瑞也重重摔在了地上。
王浩吓呆了,赶紧将唐瑞送去救治,结果经过初步检查,王浩被告知,唐瑞情况十分严重,很可能会导致高位截瘫。
王浩沉默了,经过一番思考,王浩直接丢下了几万元钱,便直接消失了,从此再也没出现过。
唐瑞的父亲接到女儿出车祸的消息后赶到,但是只见到了奄奄一息的女儿,此时的王浩早就已经离开了。
事发后,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勘察,最终认定唐瑞骑行时遵守交通规则,且没有任何违规的行为,因此,认定唐瑞无责,王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唐瑞出事后住在重症监护室里,每天的医药费都是一个天文数字。唐瑞的父母都是普通农民,没几天家里的积蓄就被掏空了。在借遍了亲朋好友后,唐瑞的父母再也筹不到钱了。
而经过鉴定,唐瑞因这场车祸造成了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此后余生都没有劳动能力,达到了一级伤残。
迫于无奈,唐瑞的父母辗转打听到了王浩的地址,找到王浩要求他承担女儿的医疗费。
然而,面对这对可怜的父母,王浩却一脸难色,拐弯抹角说自己现在经营困难,家里一家老小都指着他吃饭,他实在是拿不出钱。
唐瑞的父亲看王浩百般推诿,知道他是不可能拿钱的了,于是直接将王浩起诉了,要求他赔偿唐瑞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
最终,一审判决王浩赔偿唐瑞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0万余元。
可是,唐瑞的父亲虽然打赢了官司,钱却一直没拿到,他找到王浩要求他给钱,却被王浩骂了出来:“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有本事你就把我的命拿走,一命抵一命!”
唐瑞的父亲想着躺在病床上的女儿不知如何是好,这个硬朗的农村汉子,也不禁偷偷抹起了眼泪。
再三思考,唐瑞的父亲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经过调查,王浩名下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唐瑞的父亲不信王浩没钱,经过私下走访打听,他得知王浩的两个女儿名下各自有一套房子,而且房子还是在唐瑞车祸一个月后拿到的房产证,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所有手续都是以王浩的名义办的。
也就是说,王浩为了逃避对唐瑞的赔偿,在事发后将自己的两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他的女儿。
拿到证据后,唐瑞的父亲再次起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高度的注意力,确保行车安全。
王浩在驾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误踩油门,导致车辆失控,撞倒了正常行驶的唐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王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王浩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浩的驾驶行为直接导致了唐瑞的高位截瘫,给唐瑞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因此,王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然后,关于王浩转移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承担债务期间,不得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
王浩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将房产转移给了女儿,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因此,唐瑞的父亲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王浩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女儿的行为。
此外,王浩的行为还涉嫌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最终,唐瑞的父亲再次起诉了王浩,王浩称女儿的房子是她们姨妈出资买的,自己只是出面帮忙办理。
一审认为,不动产的交付以登记为准,撤销王浩赠予女儿房产的行为。
王浩的两个女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将两套房子进行了拍卖,最终将拍卖所得的接近200万元全部转交给了唐瑞的父亲。
有人说王浩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了,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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