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 3月24日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了该办法,同年4月3月公布施行。全文共17条,其主要内容是:(一)废除搬运事业中的包工头、把头、帮头、脚行头等的封建把持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设立搬运公司,统一承揽搬运当地公私营企业、机关、团体、部队的货物。(二)搬运公司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委派的管理负责人员及搬运工会代表组成;由搬运公司规定适当的统一运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内适当的地区设立办事处,承揽临时的货物及客商行李等搬运工作。(三)各地搬运公司,得设立其他业务部门,积极谋取在搬运工作以外,承包各种工作,借以扩大搬运工人的工作范围,增加搬运工人的劳动收入,并帮助多余的搬运工人逐渐转业。(四)任何个人、私营企业、机关、团体及军队搬运货物,须与当地搬运公司及搬运工会联系。(五)搬运工人应树立端正的劳动态度,如有违法行为,搬运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货物由外地搬运进人城市时,该城市搬运工人不得阻挡或争夺搬运。另外,办法还规定外地进城的搬运工人,未经当地搬运公司的许可,不得在该城市内包揽搬运货物等。本办法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对搬运事业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