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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实行工资制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

国务院规定实行工资制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 命令规定,为了实行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自1955年7月份起,将国家机关一部分工作人员中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并有利推进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 命令规定,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都应由个人负担。现行的包干费、老年优待费、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儿童医药费、公费生待遇、一供一薪(即一方供给制待遇,一方为工资制待遇)的工作人员子女教养补助费以及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有关人员子女人学杂费和宿费等项规定,1955年7月份起全部废除。 命令规定,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后,凡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使用公家家具、用水用电、子女送托儿所等,一律缴租纳费。国务院已制定中央国家机关的各项收租、收费办法和宿舍取暖补贴办法,随命令发布;并责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参照中央国家机关的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各项收租、收费办法,在各辖区发布施行。 命令规定自1955年7月份起在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的工资标准表修订为货币工资标准表,同时,为了解决各地区之间存在的物价差额,制定物价补贴表,一并发布。 命令规定,为了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自1955年11月份起,取消部分工作人员的"保留工资"(即有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保留了原来的较高的工资标准)。命令还说,实行工资制待遇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用机关福利费予以补助。 在发布这一命令的同时,还发布了《关于某些特殊地区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应的决定》,用以保证交通不便,物资缺乏地区工作人员的生活需要。这个决定自1955年10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