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 (1949年10月15日) 天津市委并告北平市委并各中央局、分局、前委: 一、天津解放后,你们派人去接收官僚资本企业,必须严格地注意到不要打乱企业组织的原来的机构。对于接收来的工厂、矿山、铁路、邮政、电报及银行等,如果原来的厂长、矿长、局长及工程师和其他职员中没有逃跑并愿意继续服务者,只要不是破坏分子,应令其担负原来职务,继续工作,军管会只派军事代表去监督其工作,而不应派人去代替他们当厂长、局长、监工等。如果某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逃跑,即从本企业职工中提拔适当的人员代理。除非是无法提拔或我们派去的人完全是该企业的内行,能够无困难地管理该企业,才任命他们直接负责该企业的管理。对于企业中的各种组织及制度,亦应照旧保持,不应任意改革及宣布废除,旧的实际工资标准和等级及实行多年的奖励制度、劳动保险制度等,亦应照旧,不得取消或任意改订。旧制度中有一部分须要加以改良者,亦须等到详细研究后,才能提出更合理的改订办法,绝不是草率拟定办法或用老解放区企业中的制度去硬套所改善的。只有如此,我们的接收人员才能保持主动,否则,他们将立即陷于被动。 二、我们派到各企业中的军事代表(即接收人员),对于大企业除派一个负责的总代表外,并可在各工作部门(十分必要时可在各车间)、各站、各段派遣代表,受总代表之指挥,并可设立监督部或政治部。这种军事代表的任务应是: 甲、保障上级命令的实行; 乙、保障生产的进行或恢复; 丙、防止破坏或息工,清查反动分子; 丁、防止偷盗、贪污及浪费; 戊、对职工进行政治教育与宣传,从职工中挑选干部; 已、协助职工组织工会及消费合作社等; 庚、了解企业中的情况,学习管理生产。 军事代表为了完成上述各项任务,应有权力监督企业中的一切活动,了解企业中的一切情形,要适当的人员向自己作报告,并在一切命令及指示上签字。生产的进行如有不好或发生破坏息工等事,即应查明事情、追究责任,将进行破坏或息工有罪的分子,递交人民法庭。企业中共产党的支部及党员,应受军事代表领导,协助军事代表完善与完成上述各项任务。这就是说军事代表不直接去管理生产。只监督原来的人员去管理生产,保障生产能照旧进行,这是比较轻而易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