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拍车坑惨了!广西一男子,为了贪图便宜,特意花费11.7万元,从法院购买了一辆“京牌”的奔驰轿车,万万没想到,被交警查处以后,男子才赫然发现,这辆奔驰轿车,早在2018年7月,就被强制报废,不得上路行驶。
(来源:潇湘晨报)
王先生(化名)是一名工薪阶层,对各种品牌的豪车情有独钟,但奈何因为自身的经济原因,一直没有合适的车辆。
事发前夕,他在网上看车时,偶然发现当地法院即将拍卖一辆奔驰S级轿车,原价需要100多万元,而且还是北京的牌照。
“100多万元,又是京牌!”开在路上,那不得排面十足。
于是,既为了排面、也为了便宜,王先生就以11.7万元的价格,将这辆车拍卖到手中。
按理说,车辆拍卖到手以后,是可以直接驾驶的,但奈何车辆实在太旧,王先生又不得不花费12万元,在助力厂整修了一番。
当然,对于这个情况,王先生本人是知情的,毕竟20多万元的价格,就能得到自己的梦中情车,也算是物有所值。
他兴奋的驾驶着整修好的车,想着试试如果确实没有问题,那就去车管所过户。
然而,还未等王先生的试驾结束,就被执勤交警拦了下来。
交警经过查询,发现王先生的车辆早已经被强制报废,遂要强制收缴后报废。
王先生说,法院事后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表示正在申请恢复车辆状态,所以他才将车辆暂时拿了回来,但同时交警也再三强调,没有恢复之前,一定不能再次上道路行驶。
原本想着,法院申请以后,这辆车能够恢复状态!但事与愿违,车管所最终回复称,这辆车无法恢复,已经被强制报废。
为此,王先生多次找到法院协商此事,但全部被告知法院也没有办法解决。
花费20多万元,却买了一堆废铁,让王先生欲哭无泪,他向法院提出了赔偿的申请,却被法院要求按照流程办理,先提出执行异议。
王先生则认为,自己的车是花钱和法院买的,现在出了问题,法院应当赔偿,这和执行完全没有关系,法院这就是搪塞自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法院要求王先生提出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也就是说,执行异议应当是在执行开始后,执行结束之前,与执行的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所提出的异议。
具体到本案中,等到拍卖结束的时候,执行已经结束,王先生是基于法院的拍卖行为,获得了车辆的所有权,并非在执行阶段,就与车辆有利害关系。
所以无论是从时间条件、还是身份条件来说,张先生都无法提出执行异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本案中,人民法院组织对案涉的奔驰车进行拍卖,可是却没有查清楚车辆的状态,导致将报废的车辆卖了出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拍卖报废车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说,法院拍卖事涉的这梁奔驰车,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
既然民事行为无效,那么王先生当然有权利要求法院退款,同时要求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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