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我女儿,我就和谁拼命!河南,19岁女生下晚自习,回家途中,被6个小青年围住,父亲接女儿放学正好碰上,迅速跑上前护住女儿,不料,小青年们仗着人多势众,把他打翻在地,随后又围上女生撕扯衣服,要把她带走,父亲豁出命来保护女儿,混乱中拿起地上的砖头,一顿猛拍,造成对方1死5伤,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河南中级人民法院)
贾莹莹下晚自习,没有直接回家,和同学一起探讨一道难题,不知不觉又耽误了半个小时。
马上要高考了,学习压力很大,贾莹莹的目标是985、211,最后的冲刺阶段,她争分夺秒的努力。
这时爸爸的电话打过来:莹莹到哪了?还没到家。
贾莹莹赶紧告诉爸爸,马上往家走,和同学研究一道难题,忘记时间了。
贾军嘱咐女儿:别着急,我去接你。放下电话,他心里美滋滋的,女儿从小到大学习上没操过心。
莹莹不但聪明好学,长相甜美,街坊邻居都夸她乖巧懂事,贾军夫妻俩一提起女儿都乐得合不拢嘴。
他赶紧穿衣服接女儿,虽然学校离家不算远,但有一段路比较偏僻,要是赶上放学人多还好,现在有些晚,不放心。
贾莹莹告别同学往家走,心里还琢磨那道题,走着走着,突然不知从那冒出6个小青年,把她围在中间。
莹莹吓得不知所措,紧紧抱着书包。6个小青年流里流气,胳膊上刺着纹身,袒胸露腹,呲牙咧嘴地坏笑。
为首的蔡东凑到跟前:小妞长的不赖,哥带你玩去,保证你开心,说着用手摸莹莹的脸蛋。
几个人吹着口哨,起哄尖叫,寂静的夜晚显得格外刺耳。
贾军远远地就看见,女儿身边围着几个男生,心里一紧,加快脚步朝女儿跑去。
他知道,女儿从来不是那种会主动招惹是非的孩子,这几个男生一定是看到女儿一个人,想过来欺负她。
贾军冲进人群,把女儿护在怀里:你们要干什么!现在是法治社会,街上到处都是摄像头,你们的一举一动都被录下来了,赶紧滚开。
然而,这6个小混混根本不把贾军放在眼里,家长来了又怎样,我们6个还怕你不成。
他们大呼小叫:赶紧滚开,别坏了哥几个好事。
蔡东更加嚣张:我们就动了,怎么着吧?信不信我们哥几个把你打得满地找牙啊!
贾军虽然是个成年人,但对方人数众多,他很快就被按倒在地,一顿拳打脚踢。
躺在地上的贾军并不在意自己的伤势,他心里只惦记女儿的安全。
他挣扎着抬起头,却看到了让他几近疯狂的一幕。
那些小混混又把贾莹莹团团围住,他们撕扯着她的衣服,嘴里还说着一些肮 脏的语言,拽着她要带走。
贾军的心如刀割,他无法忍受女儿受到这样的侮 辱和伤害。
他失去了理智,满脑子都是救下女儿。他疯了似的冲上去,但寡不敌众,没几下又被打倒。
他的头磕在一块砖头上,鲜血顺着脸流下来,他顾不上伤痛,听到女儿的哭叫声,他的心在流血。
他顺手摸起砖头,豁出命来对着小混混们一顿猛拍。
混乱中有人应声倒下,这时警车赶到,贾军瘫坐在地上,看到女儿安然无恙,他觉得一切都值得。
蔡东因伤势过重失去生命,其他5人不同程度的轻伤,蔡东家人不依不饶,觉得蔡东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把贾军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贾军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贾军在面对女儿被6个小青年围攻、撕扯衣服并试图带走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女儿的人身安全,和自身生命安全受到侵害时,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2、贾军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导致蔡东死亡,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贾军在多次被打倒、头部受伤且女儿仍处于危险之中的情况下,顺手摸起砖头进行反击。他的行为是在极度危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女儿而采取的,且当时警方尚未到达现场,他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蔡东死亡。因此,贾军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
3、法院审理认定:
蔡东与5名不法小青年,对贾莹莹进行围攻,调 戏,东手动脚,已构成猥亵罪,同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此事由蔡东等人的不法行为而起, 根据《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蔡东家人的诉求是基于蔡东的死亡而提出的。然而,如前所述,贾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并未构成防卫过当。因此,贾军因正当防卫造成蔡东的损害,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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