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开了家水产店,女儿想吃油焖基围虾,他没有,就去同行那里花28一斤,一共买了6斤,没想到,来了一个顾客,从他手里买走3.48斤基围虾,几天后,男子就收到相关部门11000元罚单,说他的基围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男子大哭,我买来自己吃,你们凭啥罚我?男子一纸诉状把相关部门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刚哥说法)
2020年8月的一天,温兴林送走一个买螃蟹的顾客,看女儿给他发了微信,他赶紧把手擦干净拿起手机。
住校的女儿说她放假要回家了,让他给做点好吃的,肚子里都没油水了。
温兴林一阵心疼,赶紧问女儿想吃啥?
女儿说她要吃红烧八爪鱼,还要吃油焖基围虾。
八爪鱼店里有,可基围虾没了,于是,温兴林决定去同行哪里买几斤。
同行给他按28一斤算,他一下子买了6斤,想着当晚做一顿,其余的做好,放在餐盒里,女儿开学时,让她带到学校吃。
温兴林提着基围虾回到店里,直接把6斤虾倒在水箱里,这样晚上油焖的时候,还能保证很新鲜。
没一会功夫,店里来了一个男子,他指着基围虾,问温兴林多少钱一斤?
温兴林告诉男子,这虾是他从别处买来自己吃的,还热心的告诉男子哪家店有基围虾,让他去买。
但是男子说:老板。我家里来客人了,很着急,你这么多虾也吃不完,不如卖给我点,你要是不够了,再去买点,我以前经常在你家买水产,你行个方便!”
话都说到这份上了,温兴林还能说啥呢,他痛快地给男子称了3.48斤虾,一分钱没挣他的,也是按28元一斤算的。
男子连声说着感谢,然后走了,温兴林也没再去买基围虾,想着给女儿做个红烧带鱼也可以。
可他万万没想到,几天后,他正在店里忙碌,突然进来几个制服人员,直接给他开了一张11000元罚单。
温兴林顿时傻眼了,他这才知道,前几天从他这里买走3.48斤虾的男子,把他举报了。
相关部门以他的基围虾不符合安全标准,对他进行11000元罚款。
文兴林赶紧解释,基围虾不是他的,他只是买来自己吃,赶上男子要买,他就好心匀给他几斤,自己一分没赚,怎么还罚到他头上了呢?
在他看来,他不知道基围虾有没有问题,自己是消费者,相关部门应该去抓源头,罚源头,怎么对他下手呢?这不公平。
可相关部门却说,温兴林说基围虾不是他的,就不是他的了吗?证据呢?
再说了,他已经把虾卖了3.48斤出去,他怎么能说自己是消费者呢,明明是经营者。
温兴林这个窝火带憋屈呀,自己跳进黄河洗不清了,可事实上自己确实很冤枉呀。
基围虾是他买来要给女儿吃的,好心卖给了顾客几斤,然后说这些基围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他也是受害者呀,罚款也罚不到他头上呀?
为什么不去检查养殖户,而是查海鲜店?这明摆着,处罚对象是不恰当的!
虾的供货商才是该处罚的,一个海鲜店难不成要建一套食品检测系统?治理食品安全要把重点放在源头,怎么能本末倒置呢?
而且,一罚就11000元,他得卖多少海鲜才能挣出来呀?难道我们平时去菜场买菜都要检测报告吗?
即使他错了,针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能以罚款为主呀?检测部门也应该到产地,而不是到用户那里检查。谁买罚谁是负责任吗?
于是,温兴林直接把相关部门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温兴林到底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需要界定。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如果温兴林销售的基围虾,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他作为经营者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2、消费者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温兴林最初作为消费者购买基围虾时,同样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如果基围虾存在质量问题,他作为受害者也有权向销售者索赔。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行政处罚法》2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要求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在本案中,温兴林并非故意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且未从中获利,其违法情节相对轻微。
因此,直接处以11000元的罚款可能过于严厉,未能充分考虑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最终,法院撤销了对温兴林的处罚。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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