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挖矿意外死亡,获赔1408000元赔偿金,母亲和继父抢先将钱领走,没给儿媳和小孙子留一分钱,儿媳只好起诉到法院,公婆却说:要扣除儿子30万丧葬费,才能分割,另外,儿媳曾和儿子闹离婚,儿媳不应该分,孙子可以少分,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环球网)
聂桂芬听到儿子钱磊意外死亡的消息,嚎啕大哭:“我的儿啊!”
唐伟民不停地叹着气说:“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
他安慰着老伴聂桂芬说:“别哭了,我们赶紧去江西,把孩子接回来,人出事了,得让他们赔钱啊!”
聂桂芬一边擦着眼泪,一边开始收拾东西,嘴里不停的念叨:“怎么会出事呢?怎么就出事了呢!”
两位老人收拾一番,找到一个亲戚开着车直奔江西而去……
原来,在钱磊小的时候父母离婚了,他一直跟着母亲生活。
亲生父亲钱大勇离婚后,回了湖南老家,再度娶妻生子了。
后来,聂桂芬带着钱磊嫁给了唐伟民,一家人生活在一起,倒也平淡温馨。
再后来,钱磊结婚了,生了一个儿子。
2023年6月,钱磊在江西挖矿时,不幸发生了意外,抢救无效后死亡。
钱磊去世后,雇主通知了家属。
唐伟民和聂桂芬到了江西后,和雇主谈了赔偿事宜。
之后,雇主一次性赔偿1408000元。
而这笔钱直接打进了唐伟民的银行账户中。
老两口给钱磊办理了后事,将儿子骨灰运回广西,妥善安葬。
儿媳欧静带着年幼的儿子钱穆轩送了丈夫最后一程。
欧静哭的双眼红肿,钱磊的离去,让她们母子俩失去了依靠。
唐伟民心里很高兴,毕竟得到这么大一笔巨款,以后的生活有保障了。但是,在老伴面前不能表现的太明显。
而聂桂芬还沉浸在儿子离去的悲痛中,对儿子的死亡赔偿金还没有打算。
这时,欧静找上门来,和公婆商量钱磊赔偿金分配事宜。
欧静心情沉重的说:“爸妈,钱磊走了,小轩还小,哪都需要用钱,你们看钱磊的赔偿金能分我们多少?”
唐伟民笑了笑,没有说话,只是把目光投向老伴那里。
聂桂芬强忍悲痛对儿媳说:“我们老了,以后用钱的地方多,靠这笔钱养老呢。”
欧静立马听出婆婆的意思,心想这是不想给啊。但是她还是等婆婆把话说完,
聂桂芬说:“钱磊活着的时候,你跟他都闹离婚了,你觉得你该要这钱吗?”
欧静反驳道:“我俩没离婚啊,在法律上我是他的妻子,这笔钱就有我一份,凭什么不该要?”
唐伟民在一旁插嘴说:“小静啊,你不要为难老人了,你婆婆最近身体都垮了,钱磊刚走,别闹的那么难堪。”
欧静只好选择离开,临走之前,她说:“那我们就让法院断吧!”
老两口露出了惊讶的表情。
欧静来之前就料到会是这个结果了,她放下话后,头也不回的走了。
看着儿媳一副不拿到钱,誓不罢休的样子,老两口赶紧商量对策,怎么也不能让她把钱分了去。
欧静果然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分割钱磊的死亡赔偿金。
1、唐伟民、聂桂芬表示,赔偿金应减去302404元,还有代替儿子还了21万的外债,在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29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唐伟民、聂桂芬说,第一,应该减去钱磊的丧葬费302404元,以及替钱磊偿还的21万外债。
第二,应扣除,处理钱磊后事产生交通费、误工费55200元。
第三,欧静和钱磊感情不合,欧静在2019年曾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没有在和钱磊共同生活。
第四,唐伟民和聂桂芬表示,他们都满60岁了,没有固定经济收入,应当多分。
所以,唐伟民和聂桂芬认为,欧静不应该分或少分这笔钱,而孙子钱穆轩应该少分。
2、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法院认为,唐伟民、聂桂芬没有拿出证据证明,钱磊的丧葬费确实花了302404元。
另外,丧事铺张浪费,和文明节俭价值导向不符。
所以,法院认定钱磊的丧葬费为7万元。交通费为6000元,误工费为5000元。
关于钱磊的21万外债,唐伟民、聂桂芬没有拿出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钱磊的1408000元赔偿金,扣除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对剩余款项进行分割。
考虑到,钱穆轩年龄小,成长教育都要用钱,应该多分。
而唐伟民、聂桂芬虽然年迈,但其还有4个儿女可以赡养他们,应适当少分。唐伟民作为继父也抚养过钱磊,可以参与分配。
而钱磊生父钱大勇,尽到的抚养责任较少,应当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
欧静分得赔偿款234869.25元。
钱穆轩分得赔偿款359213.25元。
钱大勇分得赔偿款135904.78元。
唐伟民分得赔偿款275663.47元。
聂桂芬分得赔偿款321349.25元。
一审判决后,均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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