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政法专家的解释: 王某不构成寻衅滋事,也不构成故意伤害, 原因大概有三个方面:
1,构成寻衅滋事,是行为人“无事生非”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 在青岛崂山这个案件中,王某的行为是“事出有因”,所以不构成。
2,被打的林某某,经验伤结果属于“轻微伤”,所以归“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是认定为轻伤,就会以刑事入罪,归《刑法》管,会以故意伤害论处。
3,“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界定,要看侵害的主体,前者的侵犯主体是社会的秩序,后者的侵犯主体是个人的人身权益。
至于说如果大家今后遇到类似的事情,应该怎么处理呢?专家说了,法律也有规定,那就是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通俗理解应该就是该出手时就出手,大家说是不是这个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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